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9日凌晨,胡某通过砸车窗玻璃的方式在南昌市一停车场盗窃4辆车内的财物。同年6月7日凌晨,胡某在南昌市一停车场和某小区门口,砸车窗玻璃分别盗窃2辆车内的财物。6月11日凌晨,胡某又来到上述停车场,以砸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赵某的车内财物。6月13日凌晨,胡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中学附近,砸车窗玻璃盗窃2辆车内的财物。6月16日凌晨,胡某在南昌市某小区门口,以砸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付某车内财物(500元左右)。6月18日凌晨,胡某在南昌市某村委会附近,砸车窗玻璃盗窃2辆车内财物。6月24日,胡某再次来到上述停车场,以砸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4辆车内的财物。
胡某先后实施盗窃7次,盗窃16辆汽车的车内财物,盗窃金额共计1100余元。经认定,其中被损坏的十辆车窗玻璃市场价值3661元。2019年6月27日,胡某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可酌定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