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六被告人因非法采矿领刑受罚

日期:10-16
厦门非法采矿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对一非法采矿案进行公开宣判,主犯洪某因犯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主犯叶某因犯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对同案的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人民币122万元。据悉,该案是新中国成立后厦门市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采矿案。

同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至2018年3月间,洪某、叶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向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蔡厝口村村民租用土地,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邱某等人利用机械在杜厝山及旁边竹坝水库东南侧库区非法挖取矿土,后通过陈某、洪某合伙经营的土方车运载至竹坝水库北面的洗土厂及翔安区新圩镇后亭洗土厂内洗净分离出高岭土和沙子,再分别销售。经鉴定,非法挖取的矿土为砂质高岭土,面积达4.95万平方米,总挖土方量91.4万立方米,经统计,非法采矿的销赃数额达到人民币4400余万元。

陈某明知被告人洪某、叶某非法采矿,仍出资与洪某合伙经营土方车队,专门用于将非法挖取的矿土运载至洗土厂。郭某明知洪某在竹坝水库库区旁非法挖取矿土,仍与其合伙经营洗土厂。赵某明知是非法挖取的矿土,仍以每吨成品土12元或10元的工钱承包竹坝水库洗土厂及后亭洗土厂的原土洗净提纯业务,从中非法获利。

另查明,洪某、叶某合伙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占用竹坝华侨农场林地开设洗土厂,非法占用竹坝华侨农场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建厂房、仓库以及堆放原土、沙土等。经鉴定,上述被占用林地总面积共计76亩,被占用林地植被已受严重毁坏,被占用林地用途已被改变。

同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叶某、陈某、赵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加工提炼后出售牟利,销售金额达44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邱某曾因非法采矿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再次受雇于他人非法采矿,价值达77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郭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明知他人非法采矿,仍与之合伙经营,对非法采挖的矿土进行加工提炼后出售牟利,价值达36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洪某、叶某、陈某、赵某、邱某、郭某的行为均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洪某、叶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面积共计76亩,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林地植被严重毁坏,被占用林地用途已被改变。其行为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洪某、叶某、陈某、郭某、赵某、邱某因非法采矿导致竹坝水库及相邻区域地形地貌发生改变,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洪某、叶某、陈某、赵某应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22万元,被告郭某、邱某分别对其中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同安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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