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夫抚恤金被小叔子占有 女子起诉获支持

日期:10-15
抚恤金小叔起诉

蔡某的丈夫刘甲因病死亡,所获死亡抚恤金却被汇入其弟账户,为获赔偿金,蔡某将丈夫的两位弟弟刘乙、刘丙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一审判处刘乙、刘丙返还蔡某及其女儿赔偿款228818元。

2018年6月,刘甲因病死亡。7月3日,刘甲生前任职公司与蔡某、刘甲女儿及刘甲母亲就刘甲死亡相关费用达成一致协议。协议中约定,该公司支付刘某丧葬费5000元、一次性抚恤费42630元、未成年女儿生活困难补助35550元、年老母亲生活补助9000元、因妻子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补助186300元,共计人民币278480元,扣除应由社保局支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剩余269818元由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十日内付清。因蔡某身体欠佳无法妥善保管好资金,遂在协议中约定该款项由刘乙代收和保管。蔡某及刘乙、刘丙均在协议后签字捺印确认。协议签订后,该公司按约分别于2018年7月4日和7月6日将赔偿款30000元、239818元转入了刘乙的银行账户中。

此后,刘丙将赔偿款中的172000元以其个人名义存入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并将卡给了蔡某,卡密码则由自己保管。剩余赔偿款6万余元仍由刘乙保管。2018年7月和8月,刘乙支付了蔡某及其女儿生活费各1000元。不久之后,蔡某以自己身体已好转为由,要求刘乙和刘丙返还赔偿款遭拒绝,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该案中,因刘甲死亡其生前任职公司赔偿蔡某、刘甲女儿及刘甲母亲269818元,该款项直接转入了刘乙的账户,此后分别存入了刘乙和刘丙账户。刘乙和刘丙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将应属于蔡某等人的赔偿款存入其个人账户中,造成了蔡某等人的损失。刘乙、刘丙二人取得利益和蔡某等人所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不当得利构成要件认定该款应属不当得利性质,两人依法应予返还。经计算,扣除刘乙已支付的2000元、丧葬费30000元、刘甲母亲困难补助款9000元,两人应返还蔡某及其女儿赔偿款228818元。为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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