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父母去世留下房产因拆迁升值七个女儿否认放弃继承权将兄长诉至法院
来源:吉林高法
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法治意识的增强,以家庭会议形式约定老人生前赡养、身后财产分配情况的情形越来越多。那么,家庭会议上订立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由此产生的纠纷应当如何处理?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受理一件此类型纠纷,让我们听听法官怎么说。
集安市民宋某某与七名亲妹约定,由他本人赡养父母,并可在父母过世后独自继承二老的房屋遗产。在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后,作为遗产的房屋被征收,获得征地补偿款40余万元。宋某某欲将这笔款项按照自己的个人财产处理,但7个妹妹主张将40余万补偿款平均分配,两种意见僵持不下,7个妹妹一纸诉状将宋某某告上法庭。集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查,宋某某及其全部姊妹曾在父母生前,由其他长辈主持召开家庭会议,并形成十一条会议记录,其中第一条为“父母的财产,父母在世时归父母所有,父母都不在了,财产归其儿子及儿媳所有,在老人的财产问题上,所有姑娘及女婿没有任何意见。”
可是宋某的七个妹妹认为,父母生前并未明确立有遗嘱,虽然家庭会议中对父母的财产进行了处分,但老人并未在会议记录中签字确认,且房屋征收发生在父母相继过世之后,作为子女,大家都有权对原属于父母遗产的房屋补偿款进行分割,且家庭会议记录并不能算是正式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宋某某全部继承父母的遗产。办案法官以案释法,解疑释惑,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说理,深入解读法律,文书说理性得到当事人高度评价,有效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家庭会议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在本案中,宋某某及七名姊妹均认可家庭会议记录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因该协议产生纠纷应界定为合同纠纷。虽有一名当事人未签字,但当时的对话录音证明该当事人对协议予以认可。故该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均应信守。该协议共十一条,第一条是针对父母遗产的处理,其他各条大部分涉及父母的赡养。该协议具有整体性,不能孤立的认为第一条不是对于实体权利的处分。依据整体性的理解,该条款应为附条件、附期限放弃继承权之条款,所附条件为对于父母赡养之约定,所附期限为协议中约定的“父母都不在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期限放弃继承权之条款。也就是说,按照家庭会议当中的记录,应当认为在赡养老人的前提下,老人去世后,宋某某能够获得全部遗产。
另外,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宋桂荣等人在父母需要赡养时,不履行赡养义务,表明放弃继承权,却在父母去世后房屋拆迁增值时请求法院判决向其支付房屋拆迁款,这种行为亦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责任编辑: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