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熊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南站派出所门口的人行道上,从一辆停放在此的电动车龙头下面储物格内窃取被害人张某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同日17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系马桩街某足浴城抓获熊某,从其随身携帯的包内缴获所盗手机,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41元。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张某,张某对熊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赃物追缴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