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城法院对黄某等18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日期:09-25
共青城

共青城法院对黄某等18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庭审现场

共青城法院对黄某等18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一审公开宣判18名被告人

9月19日,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等18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首要分子黄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罚金;被告人黄某玉等等17人分别被判处七年十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一名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被告人熊某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共青城法院审理查明:以被告人黄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众多、层级分明,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在黄某的组织、领导下,形成了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自2009年至2018年期间在武宁县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寻衅滋事犯罪12起、非法拘禁犯罪4起、包庇犯罪1起、非法侵入住宅犯罪2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开设赌场犯罪4起、容留他人吸毒犯罪1起,其他违法行为9起。该组织在被告人黄某指使、操纵下,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放火坑”、索要赌场“干股”、替人要债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组织影响力获取经济利益。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黄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黄某玉、彭某可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涂某林、宋某春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侵害了被害人人身、财产权利,在一定区域、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了武宁县当地的社会治安、经济秩序。

共青城法院一审认为,以被告人黄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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