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被罚留天台坠楼致残 园方被判全责

日期:09-20
用人单位侵权

2014年,5岁的小红(化名)因午睡时与同学聊天打闹,被幼儿园老师黄某关在天台后坠楼受伤,酿成悲剧。赔偿责任谁来承担?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事发幼儿园承担本案引发的全部侵权责任,赔偿小红医疗费等损失共计830551.55元。

案情追溯:孩童被罚坠楼致四级伤残

2014年,黄某在东莞市常平镇某幼儿园任职幼师。当年11月18日中午,正值幼儿园午睡期间,黄某发现,小红在睡房和其他学生聊天打闹,遂将小红带至三楼天台批评教育,后将小红独自留在天台,并随手关上了天台铁门。约三分钟后,黄某返回天台时发现小红不见踪影,一番寻找后,发现小红受伤躺在一楼地板,遂向他人求助拨打120。

失去看护照顾的小红从天台坠至一楼,造成头面部、双下肢等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小红辗转在东莞市常平医院、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多家医院住院和门诊治疗。

经过一系列治疗后,小红被鉴定为:重伤二级(四级伤残)。为了照顾和治疗伤残的女儿,小红父母分别辞去工作,每天面对着女儿间歇性的癫痫和痛苦的呻吟,遭受不可恢复的身体创伤和精神折磨。

争议焦点: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老师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黄某过失致小红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

事发后,小红父母代表女儿向事发幼儿园提出人身损害的民事诉讼。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小红父母与园方对于园方因重大过失导致小红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因此确认事发幼儿园承担本案引发的全部侵权责任。终审判决如下:限该幼儿园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赔偿小红医疗费等损失共计830551.55元(之前已垫付30余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赔偿责任谁来承担?事发时,黄某是事发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事发幼儿园是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黄某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导致小红发生受伤事故,事发幼儿园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本案引发的全部侵权责任。小红父母诉请黄某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王子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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