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晚报讯(记者万勤通讯员李金星刘辉)武汉市民林女士帮助照顾久病的姐夫,姐夫去世前感念其辛苦,留下遗嘱,将其房子“赠与”小姨子,“周二之约”热线咨询法官谢燕临发现,遗嘱赠与的只是“居住权”,而居住权只是对房子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
9月17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法官谢燕临做客“周二之约”栏目,市民林女士打来电话咨询她现在居住的房子问题。
林女士介绍,她曾长期照顾体弱的姐夫,姐夫去世前留下遗嘱,载明林女士对其姐夫生前居住的一套房屋享有权利,林女士姐夫的子女均在遗嘱上签字表示同意。现其姐夫去世,问该遗嘱是否有效?她咨询有没有权利处置这个房子?
经谢燕临再三了解遗嘱内容,发现林女士遗嘱赠与的只是“居住权”。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者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谢燕临法官告诉林女士,“你姐夫生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亲自立下遗嘱将所居住房屋的居住权遗赠给你,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有其子女多人在场啊,并在遗嘱上签字同意,符合遗嘱有效要件,该遗嘱在遗嘱人即林女士的姐夫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
谢燕临提醒林女士,遗嘱确定林女士有居住权并不代表她有所有权,林女士不能处置该套房子,如果想要处置该套房子,林女士必须和姐夫的法定继承人商量,并且需要征得他们同意。
▲蔡甸法院法官谢燕临正在接听热线解答法律问题记者万勤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