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厦大教师情侣被共享汽车撞倒身亡肇事司机是新手,平台方无责?
9月7日17时38分,福建厦门元翔货运站门口,“摩范出行”一辆共享汽车冲入人行道,正面撞上厦门大学一对教师情侣——28岁的李健当场死亡,其女友赵榕榕被撞致重伤,经厦门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第二日死亡。
这起交通事故经多家媒体报道引发广泛关注。
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湖里大队编号为“第350206120190000164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23岁肇事男子胡某荧领取驾照不足5个月,未在车后粘贴实习标志,负全责。同时,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肇事车辆系非营运车辆,所有人为华夏出行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公开资料显示,“摩范出行”为华夏出行有限公司旗下品牌。
↑事故中丧生的厦大情侣
事件
肇事男子领驾照不足5个月
事故发生前,李健与赵榕榕已订婚。二人同年出生,同是厦门大学硕士,又同在厦门大学工作。
9月7日,二人前往厦门红点设计博物馆观展,之后,步行回家。在元翔货运站一号入口附近,一辆车身印有“摩范出行”标识的小型轿车以时速约71.9公里的速度冲上人行道,将李健与赵榕榕撞倒在地。
现场视频显示,肇事车辆前保险杠破损严重,李健卧倒在车身左侧,他的女友赵榕榕倒在数米外。
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湖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李健头部遭到重创,因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诊断,赵榕榕重伤,盆骨碎裂、腰椎骨折、颈椎骨折、颅内出血、全身多处骨折、内脏严重受损……经厦门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8日10时许死亡。
↑事故认定书显示,事故车辆性质为“非营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肇事男子胡某荧23岁,取得驾照不足5个月,未张贴实习标志。事发时,胡某荧左手扶住方向盘驾驶车辆,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冲入人行道,以致事故发生。在此事故中,李健、赵榕榕无责任,胡某荧负全责。
调查
共享汽车平台公司多次被罚
值得注意的是,肇事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死者家属质疑,肇事车辆性质为非营运车辆,但“摩范出行”却将其用于营运,“他们应当预见但却放任非营运车辆可能造成的危险,且这种危险涉及交通领域,危害公共安全,某种程度上已经涉嫌犯罪。”
工商资料显示,华夏出行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车租赁,但不含营运。
↑事故车辆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摩范出行”的确未在厦门取得营运资质。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企查查”数据显示,华夏出行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曾多次因“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等被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厦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罚。仅在8月8日这天,该公司曾5次被罚。
红星新闻致电华夏出行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责人李欣,未获回应。“摩范出行”APP页面显示,因车辆年检,已暂停厦门地区运营。有媒体报道称,肇事车辆系租车平台违规投放,已被顶格处罚3万元。
追责
律师:非营运公司“放任”导致悲剧
北京知名律师周兆成认为,共享汽车的出现虽便利了人们的出行,但一旦平台公司放松用户准入门槛,则会带来可怕的后果。马路上一辆辆行使的共享汽车就有可能成为“马路杀手”。厦门案件的悲剧就是不具备营运资质的汽车公司“放任”的结果。
那么在本案中,谁对死者负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根据交警对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赔偿责任,驾驶共享汽车所承担的责任,首先由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商业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使用人即肇事司机,由于刚领取驾照,还在实习期间,在驾驶时,没有按照规定在车后粘贴实习标志,存在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在事故中负全责,应当承担不足部分赔偿责任。
↑事故认定书显示,肇事者负全责
那么,提供共享汽车的营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周兆成认为,前述事故中,没有证据证明该事故共享汽车存在缺陷等过错,但共享汽车所有人存在将非营运车辆提供给驾驶人以及对驾驶人是否具备独立驾驶资质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因此,作为车辆所有权人的共享汽车公司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川有同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认为,
从刑事责任看,胡某荧交通肇事已触犯交通肇事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行政责任看,因“摩范出行”并未在厦门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资质,将面临包括停业整顿、罚款等行政责任;
从民事责任角度看,该案属人身损害赔偿,事故中的过错方均有赔偿责任。因属肇事方全责,两名受害人在本次事故中不用承担责任。民事赔偿部分,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因“摩范出行”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等行为,也应和肇事司机胡某荧一并担责。
焦点
共享汽车是否属营运车辆目前不明确
本案另外一个可能的法律争议点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规定,汽车租赁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中“汽车租赁”小类。道路运输服务则属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下的“道路运输业”大类。两者区别在于,汽车租赁中,承租人支付一定租金,取得车辆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道路运输经营则是旅客支付一定费用,承运人负有将其安全送达的义务。
根据以上区别,共享汽车更接近汽车租赁范畴。也正因如此,对于共享汽车是否属于营运车辆,目前法律上也还不明确。这也造成现实中,部分共享汽车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购买的也是非营运保险。现实司法中,若共享汽车被确认为营运车辆,而其购买的又是非营运保险,保险公司则有可能以保险标的物使用性质发生变化为由,在商业险上拒赔。
红星新闻记者王春图据受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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