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穿房屋买卖“猫腻”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日期:09-17
房屋买卖猫腻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近日,沙坪坝法院陈家桥法庭在审理原告王某、甘某诉被告荣某、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称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法院予以确认。承办法官经审理发现此案可能存在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形,遂层层审查,发现了其中“猫腻”。

原来,被告荣某系被告陈某的母亲,陈某现年10岁,其父母已离婚。现荣某拟将登记在母子二人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约93平方米)作价35万元出售给原告。审理中,当承办法官询问荣某为何出售房屋时,荣某不经意间说:“我需要还债”。此回答引起了承办法官的警觉,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只有为了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本案被告荣某处分涉及陈某财产份额的房屋却是为了还债,且35万元的售房价格(单价约为3760元/平方米)也明显低于该小区平均二手房价格,故此案中很可能存在侵害未成年人陈某的利益的情形。承办法官遂提起法庭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会上多数法官认为该情形下确需严格审查,应当查明荣某是否有其他住处;安置房本来就具有福利性质,为何以如此低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陈某本人以及其父亲是否同意出售等问题。

会上,沙坪坝法院刘李美副院长特别强调:“涉及家事审判的案件不能完全按照商事裁判的思路进行,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此类案件中,法官须提高主动审查的力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利益。”会后,承办法官二次开庭,严格把关,最终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避免了陈某的利益受到侵害。

近年来,沙坪坝法院坚持未成年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原则,主动出击、严格审查,依法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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