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成品油及供犯罪使用的油罐加油车、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利用某箱式小货车、油罐、加油设备改装成一辆油罐加油车在南昌市西湖区某路段附近、某街口交汇处两处空地上为来往车辆以每升6.2元的价格出售汽油。王某雇佣熊某、黄某为油罐加油车工作人员,为便于来往车辆加油,熊某、黄某均使用微信等二维码进行收款。其中熊某微信绑定其九江银行卡,黄某微信绑定其北京银行卡,王某知晓该两张银行卡的取款密码,并由王某保管、使用该两张银行卡。王某每次到加油点现场,便用熊某、黄某的手机操作微信等提现,后用银行卡通过ATM机或转账等方式提取加油款。经核实,熊某通过微信收取加油款860196.96元;黄某通过微信收取加油款815695.98元,共计1675892.94元。
2018年10月22日,侦查人员接报后在西湖区某街口交汇处查获正在加油的熊某,并缴获改装油罐加油车及其内汽油等物,其中车内汽油重量2吨左右,扣押油罐加油车及车内油品已交由南昌市西湖区商务局处理。次日,王某指使范某到侦查机关投案谎称其为油罐加油车老板。之后,王某将其手机卡及其保管使用的银行卡等丢弃。同年12月10日,王某自动投案。2019年1月9日,侦查机关扣押王某违法所得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为1675892.9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