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集美一审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

日期:09-10
恶势力敲诈勒索罪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连某唐、连某克、林某宾、叶某艺等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职务侵占案作出一审判决,连某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罚金145万元;连某克等3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七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100万元至103万元不等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起,连某唐连任厦门市集美区某村村委会主任。2015年以来,连某唐借其所在村庄地界及周边多处工程开发之机,为在相关项目施工中谋取利益,纠集连某克、林某宾、叶某艺等人,形成以连某唐为首要分子,连某克、林某宾、叶某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5年至2017年间,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其所在村庄及周边的工程项目中,先后实施强迫交易案件2起,敲诈勒索案件1起,获取大量非法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连某唐还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集体资产,共计价值约272.17万元。

集美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连某唐、连某克、林某宾、叶某艺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使他人形成心理强制,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连某唐、林某宾以威胁手段,向单位勒索人民币4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连某唐在担任集美区某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价值约人民币272.17万元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连某唐、连某克、林某宾、叶某艺为共同实施恶势力犯罪组成固定的犯罪组织,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连某唐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犯罪。在强迫交易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连某克、林某宾、叶某艺作用相对较小。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连某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某宾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林某宾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连某唐、林某宾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连某唐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林某宾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对其均应依法数罪并罚。

据此,集美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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