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具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但未取得货车从业资格证,其驾驶货运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依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责任保险免除赔偿责任。彭水法院近日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7月17日,邹某驾驶重型货车在行驶途中发生事故致伤入院,后邹某诉至彭水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金27 471元。
彭水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邹某取得了准驾车型B2的机动车驾驶证,但事故发生时尚未取得货车从业资格证。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免责条款采用了加黑加粗的字体,且投保人在申明处写明本人收到保险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对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因此,法院认定涉案的保险条款约定免责事由明确、未免除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被保险人责任,也未排除被保险人享有的权利,且保险人对涉案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认定该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可依据免责条款的约定对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免除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货车从业资格是从事货运的驾驶员必须取得的必备证书。保险的目的在于让被保险人将不可归属于自身故意的意外事件带来的经济损失风险转嫁给保险人,而非让保险人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买单。邹某没有从业资格进行道路货物运输,即是对承运货物以及道路安全的不负责任,也是法律法规所不能容忍之行为,其当然不能从其违规行为中获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