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人扰乱司法拍卖秩序 被法院罚款6万元

日期: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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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竞买人扰乱司法拍卖秩序,被无锡梁溪法院罚款6万元

2018年9月7日,竞买人何某某在参与梁溪法院房产竞拍过程中,干扰其他竞买人竞买,扰乱司法拍卖秩序,被梁溪法院依法处以罚款6万元。

经查,2018年9月6日,梁溪法院依法拍卖的本市一处工业用途房地产于上午10时开拍。该处房地产评估价为3566.96万元,起拍价为2497万元,共有6人报名参加竞买。

该拍品在6日晚20时51分48秒第一次出价,竞价一直延续至7日11时55分30秒结束。期间,共进行了57轮次的竞价,最后以4213万元成交,成交价超出评估价646万元,溢价率达18.11%。该拍品最终由何某某(竞买号为B1932)竞得。

在竞买期间,何某某与同乡聊天时无意中得知另一竞买人吴某某也参与了竞拍,就向同乡要了吴某某的联系方式,主动致电吴某某,劝说其放弃竞买,并表示将“事后感谢”。

吴某某(竞买号为T5288)从9月7日09时28分19秒至10时26分37秒前后共竞价6次,此后停止出价。自10时34分28秒何某某开始出价,与竞买号为Z9400的竞买人又进行了27轮次的竞价,直至成交。

出价记录

出价记录

2018年9月17日,何某某缴清了拍卖成交款。9月21日,梁溪法院依法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书。11月26日,何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完毕。

2019年3月4日,被执行人某仓储公司以何某某在拍卖过程中通过内部关系获取其他竞买人信息,威逼利诱其他竞买人,要求确认拍卖无效为由,向梁溪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检察院经调查,确认了何某某在司法拍卖过程中有干扰吴某某竞买的行为,建议法院对何某某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法院经核实,检察建议的事实依据充分,何某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司法拍卖秩序,妨碍执行,决定依法对其罚款6万元。何某某当场承认错误并接受处罚。

鉴于何某某认识到错误并悔过,除竞买人吴某某1人受到干扰外,其他竞买人未受影响。在吴某某放弃出价后,又与其他竞买人进行了27轮次竞拍,竞价过程充分,没有实质影响到拍卖成交的效力。故本次拍卖结果有效,不符合撤销的条件。

小编评论

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兑现生效法律文书权利,实现被执行人财产变现的重要强制执行措施之一。近年来,人民法院为司法拍卖公平、公正、公开做出了不懈的探索和努力。遵照上级法院要求,梁溪法院成立以来,所有司法拍品全部实现了网络拍卖。仅2018年至今,就有1765件拍品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挂拍,发布网拍次数2100余次,成交金额30亿元。

网络司法拍卖相较与传统司法拍卖,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最大程度实现了公开、透明。司法网拍直面社会公众,有意参加竞买的公民在拍卖成交前均可以自愿、自主参与;竞拍过程全透明,竞价全程可见,全程留痕。为防止出现恶意串标、围标、干扰等情形,保障司法拍卖的公平、公正,网络拍卖中设置了一系列技术性保障措施。如报名参拍后随机生成竞拍代号,在拍卖成交前,竞买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均保密,公众和法院都只能看到竞买号。有意向的竞买人在拍卖成交前,均可报名加入,可以实现最广泛参与。所以,无论是公众、竞买人还是法院,在拍卖结束前,是无法预知会有多少人参拍,参拍人来自哪里,参拍人是否出价及竞价人的身份、心理底线等情形,这些机制保障了竞拍过程不受人为控制。

本案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竞买人通过同乡的渠道偶然获知了其他竞买人的信息,并主动联系、干扰其他竞买人竞买,妨碍了司法拍卖秩序。为维护网络司法拍卖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法院决定予以处罚。经调查,法院、检察院均确认此次拍卖竞价过程充分,对拍卖的有效性没有构成实质性影响,故拍卖不应予以撤销。

小编也提醒,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的司法行为,恶意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的行为必将受到依法惩处。另外,也不要轻信网络司法拍卖存在“内幕信息”、“暗箱操作”、“内部价”等流言,网络司法拍卖的机制设计最大程度保障了“阳光司法”。竞买人完全可以依据自愿、自主的原则参与竞拍,如有受到不当干扰、利诱等情形,可以及时保留证据,向拍卖法院举报。

来源: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责任编辑:闫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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