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前1个月生了别人的娃 孩子父亲是媒人儿子

日期:08-31
媒人

原标题:崩溃!妻子在婚前一个月生了别人的娃,还是受他的指使和自己结的婚……

去年,台州男子刘敏经邻居介绍,认识了姑娘王嫣,两人恋爱7个月后结婚了。

但新婚1个月后,刘敏接到街道计生办的一个电话才得知,妻子在跟他恋爱期间生下了别的男人的女儿……

他进一步了解真相后,更觉得晴天霹雳:“别的男人”竟是媒人的儿子周同!妻子是听了周同的话才和自己恋爱、结婚,而且,周同有老婆孩子!

更令他崩溃的是,自己在结婚前借给王嫣的钱、给她的彩礼钱,竟全部都落入了周同的口袋……

现在,周同和王嫣均因涉嫌重婚罪、诈骗罪,将受到法律惩罚。其中,周同已在8月18日被椒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结婚1个月后发现妻子有孩子

孩子的父亲是媒人的儿子

家住台州市椒江区的刘敏年近30岁,去年2月,邻居老周给他介绍认识了王嫣。

“这个小姑娘是我儿子周同的朋友,经常来我家玩,小姑娘挺老实可靠的,我们对她的印象都不错,你看要不接触了解一下?”老周跟刘敏说。

刘敏同意了,找机会见了王嫣一面,后在周同的陪同下,3个人一起吃了几次饭、看了几场电影。

几番接触下来,刘敏对王嫣很中意,马上开始追求,大约一个月后,两个人发展成男女朋友。

恋爱期间,刘敏对王嫣很大方,王嫣每次来借钱,不论多少他都借。

王嫣先是说还车贷钱不够想借点,后又用建房买材料、买手机、出车祸需要花钱赔偿、撞倒老人需要调解费等理由借钱,一共借走约10万元。

两人恋爱7个月后,去年9月18日登记结婚。之后王嫣提出她妈妈说需要彩礼。

当年的中秋节,刘敏准备好现金10.08万元、两根金条、10包中华香烟,和周同一起到了王嫣家。

但王嫣妈妈因不认识刘敏,不肯收,一旁的周同没有给刘敏进一步解释的机会,直接推说刘敏送来的是月饼,让王嫣妈妈赶紧收下。

刘敏对此也没有多想什么,直到去年10月中旬,刘敏接到了来自街道计生办的电话。

当时,计生办的工作人员来跟刘敏核实信息,说他妻子名下有一个小孩,登记的父亲名字是周同,但登记的丈夫名字却是刘敏。

这下,周同和王嫣的秘密终于曝光,刘敏也终于意识到之前的一些不对劲。

女子和已婚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怀着他的孩子被安排和别人谈恋爱

周同跟王嫣的“秘密”要从2015年讲起。

周同跟刘敏年纪相仿,平时在亲戚公司做水管工的工作,工资虽不高,日子过得还顺遂。

2015年1月,周同和妻子登记结婚。同年7月,周同认识了王嫣,约一个月后就瞒着妻子与王嫣发展出“婚外情”,还偶尔会跟王嫣住在一起。

当时的王嫣并不知晓周同已婚。

2016年8月,王嫣的父亲过世,周同还以“准女婿”的身份帮王嫣料理父亲后事。此后周同便经常住在王嫣家,王嫣的家人也都把周同当作女婿。

直到2017年,王嫣才无意中发现周同是有老婆的。但周同再三恳求王嫣,并说会跟老婆离婚再娶她,王嫣原谅了他。

2017年12月,王嫣发现自己怀孕了。但周同依然没跟妻子离婚,反而在2018年2月,让王嫣跟刘敏去谈恋爱。

而作为介绍人的老周其实也隐约知道,王嫣跟儿子的关系并不是“朋友”这么简单。

2018年8月,王嫣瞒着刘敏生下女儿,交由自己的母亲照看。后周同和王嫣还按照当地风俗,将粽子等东西送给王嫣娘家的亲戚,王嫣的亲戚送他们礼金作为回礼。

周同的妻子原本也只是怀疑丈夫有外遇,但在王嫣女儿出生后,她才终于确定丈夫出轨了。

已婚男指挥她骗钱、结婚

如今两人均涉嫌重婚罪

另外,周同平时花钱大手大脚,但工资根本不够他挥霍。

当他见刘敏跟王嫣相处不错后,心里便冒出了念头,两人陆续编造理由向刘敏借钱,且主要是让王嫣出面借钱。

周同见刘敏对王嫣这么大方,就开始变本加厉,提议让王嫣和刘敏结婚,“等骗到彩礼钱了,再离婚就行了。”

于是,王嫣生完孩子后约一个月,就跟刘敏结婚了,彩礼要求其实也是周同提出的。

所有跟刘敏借的钱、给的彩礼全部落入了周同的口袋,共计21万余元,这些钱都被周同挥霍一空。

当刘敏得知周同和王嫣的关系后,意识到被骗,他马上向两人催还借款,但一分钱也没要回来。

王嫣事后说,她也说不清楚为何会对周同言听计从,“他这么说,我就跟着这么做了……”

目前,周同因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涉嫌重婚罪、诈骗罪。

王嫣也因涉嫌同样的罪名,被另案处理。

[检察官、律师说法]

明知有配偶还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即使一方未婚也已涉嫌重婚罪

检察官介绍,周同有配偶仍与王嫣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王嫣明知周同有配偶还是与周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还育有一女,均已涉嫌重婚罪。

换句话说,不论王嫣后面有没有跟刘敏结婚,她跟周同的婚外情都已涉嫌重婚罪。

李金光律师介绍,有配偶的人还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就属于重婚罪中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

另外,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也属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比如以夫妻名义共同购买住房的;双方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陪侍的;女方生育的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的;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

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婚内出轨

不构罪但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李金光指出,有配偶者与婚外情人同居时,既不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是以男女朋友、秘书、表妹、保姆等相称的,这种行为无法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重婚罪。

检察官也指出,出轨和重婚是不同的概念,出轨不是法律术语,而是道德的缺失。

当然,不构成重婚罪并不意味着不应该受到道德谴责。李金光指出,婚姻法将这种行为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仅是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还是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同时,如果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出轨的一方赔偿。(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生活报综合青年时报、FM93交通之声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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