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从“故意伤害”到“正当防卫”,这起由一只狗引发的案件是如何反转的?
因为遛狗引起的纠纷最近几年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演变成激烈的冲突和刑事案件。下面这起案件也是因为一次遛狗,当事各方从争吵到互殴,最后还动起凶器,引发连锁反应,而这本该是一场可以避免的纠纷。
因狗闯入保安与狗主人发生冲突
2018年8月6日早上7点17分,北京市大兴区一家制药公司的电动大门缓缓打开,迎接前来上班的同事,首先迎来的却是一位“不速之客”。
7点21分,一只没拴狗绳的松狮犬,大摇大摆地跑进了公司院内,钻进大门左侧的树丛里“方便”起来。此时,门里和门外同时出现了两个人。门里出来的这位就是公司的保安闫孝峰。
保安闫孝峰:我就是先撵这个狗,往外撵的时候,它不走啊。
看到狗没有动,闫孝峰做了一个挥手击打的动作。正是这一动作激怒了公司门外出现的杨某,他是狗的主人,住在与这家公司一街之隔的居民小区里。闫孝峰回忆,经常见到杨某在附近遛狗,但二人从没有说过话。十秒钟后,本没有交集的两个人第一次开口,却并不友好。
闫孝峰:我撵狗,狗没动弹,这个人进来吵吵骂(人)。
根据杨某的询问笔录来看,当时因为他看到闫孝峰捡起石子打他的狗,于是骂了一句,在保安室的于世生闻声走了出来,三人起了冲突。此时,那只惹事的松狮犬已经从树丛里跑到了门口,三人的冲突却没有停止,而是从口角升级到了互相推搡。
闫孝峰:于世生就出来,出来俩人说说话就发生冲突。这时候他俩就挠,这个人就把我这挠破了,就是出血。这时候我就抓住他往外撵他,他也挺有劲,我们俩人推他不行,我就打了他一下。
监控画面显示,杨某用塑料锥筒打向闫孝峰,他自己也被于世生打倒在地。整个打斗过程,只有短短的两分钟,7点23分,杨某跑到了马路对面。
闫孝峰:他上马路的对面,我看他的意思他在找东西,像木棒啊,找这些东西,但是对面没有。完了他又回来,回来他领着狗又回去了,回去我们认为就是拉倒了,谁也没吃啥亏,谁也没干啥,就结束了呗。
冲突再升级一方携刀返回
在保安闫孝峰看来,双方都有错,也都受伤,算是互相扯平了,但杨某却并不这么认为。根据事后警方的问询笔录,他觉得当时自己一对二,吃亏了,所以决定先把狗送回家中,再想办法。
见杨某已经离开,两名保安继续站在门口迎接前来上班的员工。由于之前于世生还打电话报了警,7点31分,于世生接到警方电话,询问之前报警的情况。而此时,站在门外的闫孝峰突然发现杨某又气势汹汹朝他们走来,手里居然还挥舞着一把菜刀。
闫孝峰:我一回头我一看,我说不好,他拿刀了。我说快关门,快关门,等我和于世生要关门的时候他已经到这了,走得特别快到这了。我一看他到这了,我也不能说往那边跑,我就进来了,门没关上,这一进来,我们俩人直接就进这个屋了。
眼看对方拿着刀要往里冲,闫孝峰回手把防暴钢叉拿了过来。
闫孝峰:这个钢叉就是在这个位置,我拿出来以后到这,这个门是这样。这个时候我回过头来,把这钢叉拿出来,我这门这么打开,一下就给他推出去了。
两保安联手反击对方挥刀相向
闫孝峰用防暴钢叉将杨某向公司门外方向推去,于世生也手持橡胶棍冲出保卫室,一同反击杨某。这一过程中,杨某也试图用菜刀砍向两位保安。
双方仍对峙警方展开调查
7点33分,闫孝峰使用的防爆钢叉的弧型头被打折,他用剩下的钢棍打在杨某的肩部和胸部,杨某挥舞菜刀反击。这个时候,公司的门口已经聚集了几名员工,对双方进行劝说。根据杨某的问询笔录,他觉得这些员工比较客气,自己也有了台阶,所以不再动手了。
此时的杨某前胸和手臂都已经受伤,闫孝峰的手臂也在流血。双方门里门外对峙着,但没有再次动手。很快,警方赶到事发现场,将三人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调查期间,杨某称胳膊疼,被送到医院进行诊治。
涉嫌故意伤害两名保安被刑拘
警方调查后认定,这是一起互殴案件,双方都有责任——狗的主人杨某被行政拘留10天,而两名保安因为将杨某打成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然而,案件发展到这里并没有结束。
两名保安认可罪名对赔偿金额有争议
在案件调查期间,闫孝峰和于世生对给被害人杨某造成的伤害深表歉意,并表示愿意在能力范围内进行赔偿,但对于赔偿的金额,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闫孝峰:你要二十万,我要有二十万我就不到北京来打工来了。我退休金四千五,可是这四千五百块正好够我儿子吃一个月的药钱,那你说怎么办?
双方虽然在赔偿金额上有争议,但是闫孝峰和于世生都承认自己有犯罪行为,对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没有意见。
闫孝峰:做伤残鉴定也出来了是吧,你毕竟把人打坏了,不论事情是什么事,你把人打了,这你要承认。你不管对也好,不对也好,这个事出现了。
检察官审阅案卷后推翻有罪结论
2018年10月29日,这起案件被移送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然而检察官周宇在仔细审查完案件后,却得出了与公安机关不同的结论。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周宇:公安机关认为双方发生了互殴,造成被害人杨某受伤这个结果。我们审查后认为,整个过程应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一个双方互殴,但是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就是在第一个阶段已经结束了,第二个阶段就是被害人杨某他回家拿了菜刀,又冲回药业公司。
检察官:对方持刀返回保安正当防卫
经过调查,杨某轻伤一级的伤情,是在他重新返回现场后造成的,而检察机关认为,这一次两名保安的行为已经属于正当防卫。
检察官周宇:在第二个阶段,虽然造成杨某轻伤一级的后果,但杨某的行为是一种不法侵害,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也不构成犯罪。
正当防卫出自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其中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张仁杰: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其实是(杨某)持刀在门口有闯入的这种意向,在这个时候嫌疑人才拿这个保护性钢叉,就是民警或者是一些保安用的那些防卫性的东西,不是一个凶器。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制止他的伤害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导致他受伤的。所以我们认定这个案件,最终还是一个正当防卫。
是否为正当防卫检察院内部存分歧
如果闫孝峰和于世生造成杨某轻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话,也就意味着两人不构成犯罪,将依法不被起诉,也无需承担赔偿的责任。但是这起案件毕竟是因为双方互殴而起,后面的这次打斗到底算不算正当防卫呢?检察机关内部同样存在争议。
检察部主任张仁杰:有三方观点,一方观点还认为这案件是一个互殴,就是故意伤害。另外一方观点是认为这案件不是一个互殴,可能是一个防卫过当,就是说,有防卫的性质,但是防卫过当了。第三种观点才是正当防卫。
如何认定正当防卫备受关注
其实不仅是这一起案件,“正当防卫”这两年在全国范围内也引发热议。北京市大兴区的这起案件发生于2018年8月6号,半个多月之后,“昆山反杀案”发生,这一案件被媒体形容为唤醒了沉睡的正当防卫条款,之后又陆续发生了福建赵宇见义勇为案、涞源入室反杀案等。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认定尺度该如何把握?下面,我们再结合本案,看看司法实践是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的。
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观点认为:案发时两名当事人可以躲在门卫室里不出来,也就是说可以以躲避的方式避免第二次的冲突。
检察官周宇:我们认定正当防卫,不能要求防卫人只能被动的躲避,不允许他进行反击。首先在这件案子里,保安室的门上面一半是玻璃,下面是铝合金,不是一个结实的防盗门。一旦杨某拿着菜刀冲进门卫室,那么在一个特别小的空间里,两名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没有办法回旋,会更加的危险。
检察官:针对持刀闯入行为保安有权制止
通过监控可以清晰的看到,两名保安对于杨某有击打的动作,那么这些动作是不是可以说明,他们具有故意伤害的意图呢?对于这个争议观点,周宇认为,两名当事人是制药公司的保安,不仅有保护自身不受侵犯的权利,更有保护其他员工人身安全的职责。案发时,正是周一早上员工陆续上班的时间,有人持刀闯入公司内,作为保安员必须予以制止。
检察官周宇:他们在防卫的时候使用的工具,一个是防卫钢叉,一个是橡胶的警棍,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这两种器材,就属于主动防卫装备。这个犯罪嫌疑人,面临着不法侵害的时候,只允许他被动的防卫,不允许主动防卫,那主动的防卫装备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所以说认定正当防卫,不能要求防卫人只能被动躲避,也不能认为只要反击,他就是故意伤害。
在检委会讨论中,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杨某只是吓唬一下,并没有真的砍人,而且两名犯罪嫌疑人实际并没有受伤,如果二人有伤就可以认为是正当防卫。
检察官:要求两人受伤后再反击过于苛刻
对于被害人没有真想砍人和两名罪嫌疑人没有受伤的问题,周宇等检察官认为,事发时,两名犯罪嫌疑人正面临着现实、紧迫的危险,如果要求两人受伤后再反击过于苛刻。
检察官周宇:从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环境,以一个正常人的标准去看待,而不是说事后,站在一个理性视角来去判断。而且这个案子即使是事后,通过观看监控,还有结合被害人自己的陈述。我们认为他也是极有可能,去砍伤两个犯罪嫌疑人的。
如果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那么他们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检察官周宇认为,这起案件无论是从杨某轻伤一级的结果来看,还是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手段来看,都不构成“防卫过当”。
不仅如此,周宇检察官认为,在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时,不能只强调双方实际损伤结果对等,更要对双方利益进行比较,当防卫人的人身安全、生命安全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就应当允许其进行防卫。
检委会最终决定“不予起诉”
通过对于案件的研判,以及对于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条款缕析之后,最终此次检委会达成一致意见——犯罪嫌疑人于世生、闫孝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够成犯罪。2019年4月8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对闫孝峰、于世生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责任编辑:吴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