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被认定为“套路贷”  律师假借名义起诉被驳回

日期:08-26
个人借款合同

近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律师假借原告名义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因诉争事实被法院认定为“套路贷”,原告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18日,被告王某春由毕某带至杭州中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以偿还杭州畅恒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杭州中言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杨某等人要求被告王某春签订120万元的借款合同。同日,被告王某春签订了向饶某、沈某借款120万元的《个人借款合同》。次日,杭州中言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童某转账20万元至被告王某春账户。随后,被告王某春将该20万元转至毕某账户。同年6月23日,原告沈某转账30万元至被告王某春账户。随后,被告王某春将该30万元转至毕某账户。同年6月26日,原告沈某转账90万元至被告王某春账户。随后,被告王某春在杭州中言实业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下将该90万元取现交还给了童某等人。

另查明,杭州中言公司股东杨某、童某、饶某以及毕某等人因涉嫌对被告王某春“套路贷”犯罪,已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决获刑。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饶某通过与被告王某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方式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已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确认,原告饶某与被告王某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系以合法的借款合同掩盖其实施诈骗犯罪目的,该《个人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且自始无效。原告饶某实际交付给王某春的50万元是为实施“套路贷”犯罪而交付给被害人即被告王某春的借款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50万元应当依法予以罚没。原告沈某否认本案诉讼系其提起,且原告饶某、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饶某、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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