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逼死”受害者的犯罪者,理应遭受法律严惩|中青融评
最近几天,两起曾经引发舆论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分别于8月21日与8月23日,先后在广东广州与河南周口的法院开庭审理。这两起案件,分别是发生于去年12月的广州十三行男子坠亡案,以及发生在去年7月的河南女大学生遭性侵后坠楼毁尸案。
这两起案件,不仅社会影响力相仿、开庭时间相近,在案情上也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那就是在这两起案件之中,都存在犯罪嫌疑人并未直接杀伤受害者,却因其犯罪行为间接导致了受害者死亡的情节。法院将会如何看待这样的情节,这些情节在审判与量刑中又会起到怎样的作用,是舆论对这两期案件关注的焦点。回顾案情,在广州十三行一案当中,受害者黄某是在遭受六名犯罪嫌疑人非法拘禁的情况下,试图逃亡时不幸坠楼身亡的。而在河南这起坠楼毁尸案中,受害女孩也是在遭遇性侵之后反抗未果,进而坠楼身亡。在有关部门的调查之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两人的坠楼系犯罪嫌疑人直接造成,也正因如此,检方才并未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罪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于:在两起案件当中,若无犯罪嫌疑人对受害者的侵害在先,两人坠楼的事情都绝对不会发生。
犯罪嫌疑人固然没有亲手杀死受害者,但在普通人看来,他们确确实实地“逼死”了受害者,对悲剧的发生负有不容推卸的责任。因此,舆论场上出现了大量盼望法律能够对两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从重严惩的声音,而在河南这起案件当中,死者家属更是愿意以放弃民事赔偿为条件,力求判处案件主犯死刑。我国的司法体系,在学理上与大陆法系较为接近,以成文法为判案准则,是其基本特征。因此,无论案情多么复杂,舆论声音偏向哪方,严格依照现行法律判案,都是法院的天职。从这个角度上看,仅仅因为案情特殊,期待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破格严惩”,显然与法治精神并不相符。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哪怕是再怎么依赖成文法的国家,法官在定罪量刑时,都会拥有一定空间内的自由裁量权。在这个允许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内,法官的义务,乃是在符合自由心证的前提之下,尽可能使判决符合社会正义的需求。
要对正义做出准确的定义或许很难,但对绝大多数普通人而言,司法判决当中最大的正义,就是赏善罚恶,令作恶者“恶有恶报”。因此,法官在判案时,除去法条之外,也应充分考虑具体案情,对法律术语背后的案情本质有整体把握。普通人能够看出案件当中嫌疑人“逼死”受害者的情节,法官必然同样能看得出来。只要有了这个基础判断,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尽可能作出符合公众心目中正义期待的判决并不困难。目前,两起案件尚未尘埃落定。在这种情况下,公众不必太过激愤,基于对法治的信任,公众理应相信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必定能够做出对正义负责的判决。与此同时,案件的审理者,也应随时审视自己心中的正义天平,如此方能不辜负公众的信任与期待。
责任编辑:闫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