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凌某清新建房屋大门前砌两个方形石墩,正对着村民陶某军家房屋大门,陶某军认为挡了“风水”,从而引起纠纷,陶某军将凌某清持刀刺伤成轻伤二级。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陶某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安义县鼎湖镇西路村熊家村小组的被告人陶某军与被害人凌某清是多年的邻居。2019年初,凌某清在该村小组新建一幢坐南朝北的房屋落成,房屋大门与被告人陶某军坐北朝南的房屋大门正好相对,凌某清在新房大门前砌了两个方形石墩,陶某军认为方形石墩正对着自己家的大门,会对自己家“风水”造成影响,要求凌某清拆除,但凌某清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2019年4月11日晚上,被告人陶某军擅自将凌某清家砌石柱的部分砖块掰掉。第二天早上7时许,凌某清发现后便来到陶某军家理论,双方遂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斗殴。斗殴中,凌某清进入陶某军家拿起泥桶、凳子砸陶某军,陶某军避开未砸中,凌某清又拿出一把雨伞打陶某军,但在抢夺过程中雨伞被折断。此时陶某军的父亲陶某根上前抱住凌某清,被凌某清推开而摔倒,陶某根被一张不锈钢椅子磕伤头部。陶某军见状,即从抽屉里拿出一把长约20厘米的单刃刀,持刀将凌某清左手小指、左前臂、腹部等处砍伤流血。凌某清受伤后跑出陶某军家,后被村民熊某金等人送往医院救治。随后,陶某根责骂了陶某军,并将陶某军使用的单刃刀藏于屋后的下水管处。
安义县公安局鼎湖派出所民警接警后来到现场,在陶某根的指认下查获作案工具单刃刀一把,并将被告人陶某军传唤至安义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归案后,被告人陶某军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凌某清凌华清左前臂、腹部创口及左手小指周围软组织开放性损伤,均符合锐器砍切损伤特点;其因外伤致尺动脉、尺动脉伴行静脉断裂,尺神经断裂,全身创口长度累计达15cm以上,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在本案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陶某军赔偿凌某清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计10万元后,凌某清对陶某军的行为予以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军因邻居建房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及争执过程中,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军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因民事纠纷所引发,双方达成了和解,被告人陶某军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