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随着民事主体法律意识的提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权利人经常会委托律师寄送《律师函》来进行催款,但是发送《律师函》也需注意发送技巧。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被告邮寄《律师函》且该邮寄地址系被告户籍登记地址,应当视为原告向被告进行了催收,该案诉讼时效中断,原告的债权应该得到保护。
2015年4月28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7万元,借款资金占用费不低于同期银行借款利率4倍,借款期间为暂定三个月。其后,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
2017年5月9日,原告委托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被告户籍登记地址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律师函》一份,要求被告在收到律师函3日内联系该所律师商议解决方案,收到律师函7日内,被告要向原告支付所欠借款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辩称本案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未收到原告邮寄的《律师函》。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本案借款。关于本案是否经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即从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以及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若要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原告应当于2017年7月28日前向被告主张权利。本案中,原告已于2017年5月9日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就案涉借款进行催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基于此,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被告邮寄《律师函》且该邮寄地址系被告户籍登记地址,应当视为原告向被告进行了催收,本案诉讼时效中断。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7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诉讼时效是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应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发送律师函等方式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发送《律师函》应注意以下几点:1、律师函应明确款项金额、履行期限、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后果、联系方式等;2、明确债务人的详细收件地址,债务人有多个地址的,应同时明确其户籍地或工商注册登记地; 3、邮寄律师函的,尽量使用EMS邮政特快专递,快递详情单中备注品名为“律师函”并简要写明事由,保存快递单回执;4、除邮寄方式外,还可以同时以传真和邮箱等方式发送律师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