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作出一审宣判,首要分子邹某斌、燕某犯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组织淫秽表演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一百万元,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黄某丽等其余十二名犯罪集团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邹某斌与赵某、赵某某、邓某飞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南昌市红谷滩区经营“梦派帝国”KTV,由被告人邹某斌任董事长,被告人燕某担任总经理并同时在邹某斌名下占有股份,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梦派帝国”KTV在经营期间,雇佣年轻女性为有偿陪侍人员,为客人提供陪酒陪唱等陪侍服务。
2016年12月,因争抢客源,“龙殿星都”KTV人员至“梦派帝国”KTV大厅砸打电视机等,致双方人员发生冲突。被告人邹某斌在接到被告人燕某的电话汇报后,从本市高新区“梦趴”酒吧纠集保安人员万某(另案处理)等多人至“龙殿星都”KTV后门大厅,将“龙殿星都”KTV总经理魏某基拉出后门进行殴打,并对“龙殿星都”KTV其他在场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燕某、黄某亦先后至现场参与斗殴。
“梦派帝国”KTV经营期间,被告人邹某斌、燕某、黄某等人,多次实施聚众斗殴、组织淫秽表演、组织卖淫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以被告人邹某斌、燕某为纠集者,以被告人黄某丽、胡某、黄某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斌、燕某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对全部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丽、胡某、黄某、龚某、万某芳、杨某玲、罗某燕、易某凤、夏某、金某、李某龙、李某庆明知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该组织首要分子的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的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