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冬虫夏草不符合食品标准 男子索要十倍赔偿被驳回

日期:08-05
冬虫夏草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某要求被告退还商品价款并赔付十倍商品价款的诉讼请求。

原告吴某诉称,2018年5月3日,原告吴某因生活需要在被告胡某经营的店铺购买了冬虫夏草含片2盒,共计付款13217元。原告购买后发现上述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许可证,非法使用药品作为原料生产等问题,认为被告所售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货款13217元并赔付十倍商品价款132170元。

被告胡某则称,店内所卖虫草含片是应客户要求加工而成,含片成分是百分之百的冬虫夏草,且出具发票两张给原告。

另查明:原告吴某在其他法院已提起同类索赔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所销售的“冬虫夏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冬虫夏草不属于食品,而属于中药材,原、被告双方均表示认为。涉案商品系将冬虫夏草打成粉末并压制成片,该行为应当认定为对中药材的生产、加工行为。结合相关条文可知,中药材属于药品,药品的生产和经营通常实行许可证制度,但是,除了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以外,中药材的生产和经营并不实行许可证制度。经查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的“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冬虫夏草不属于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因此其生产和经营无需办理许可证。综上,涉案商品不属于食品,原告以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标准,并请求按照判令被告退还商品价款并赔付十倍商品价款没有依据,且原告在其他法院已提起同类索赔诉讼,显示其故意在被告处购买商品,意图索取赔偿。因此,原告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但因庭审中,被告同意原告退还商品,且当庭退货款13217元,系当事人自由处分权。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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