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周某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一千一百五十二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步行至南昌市西湖区某夜总会门口,发现此处无人,且夜总会大门口旁边窗户未关,于是通过窗户翻进夜总会内,转至二楼,将吧台酒柜内十二瓶洋酒、二十七包散装香烟盗走。随后,以975元的价格将所盗香烟销赃给一家烟酒店,又以300元将其所盗十二瓶洋酒销赃给某百货商行老板刘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认定,上述被盗财物共计18894元人民币。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周某被抓获,并主动带领公安人员抓获刘某。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退赔被盗十二瓶洋酒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周某、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