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职停薪涉违法 无奈离岗获补偿

日期:08-02
工资离职

连续工作十二年,五位老员工却无故被单位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用人单位的上诉,维持了新干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判决,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邓某某等五人均于2016年进入某水电公司工作,并长期担任中层(站长)职务,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5月30日,公司在工作微信群中发布了“经实地考察,根据实际情况和基层员工强烈反应,董事会决定,各站站长工资截止到2018年5月31日”的通告,邓某等人获悉后无奈离职。其后,公司亦未催告五人到岗。2018年8月,经仲裁裁决公司应分别向邓某等五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该劳动仲裁,诉至新干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均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没有争议。公司以通告形式发布停发各站站长工资的《通告》后,五人先后离职。此后,公司未向五人提供与原岗位类似的工作岗位、劳动条件并要求五人上岗,因此,可以视为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五人支付相应经济补偿。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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