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住房人才可在海口购买1套房

日期:08-02
基本住房细则

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海口持续不断地放出大招。7月31日,市住建局、市委人才发展局、市商务局联合印发《海口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委人才发展局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解决总部企业、招商项目企业人才住房问题,满足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基本住房需求,给予人才购房信贷支持。

□本报记者臧会彬

解决总部企业、招商项目企业人才住房问题

《细则》明确,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口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工商登记注册的公司地址需在海口行政区域内),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随企业迁入的员工,购房政策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经海南省自贸区(港)招商工作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的公司地址需在海口行政区域内),在海口工作、符合海南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海南无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无购房记录的,本人可在海口购买1套住房。

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重大招商项目企业及与海口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重大招商项目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的公司地址需在海口行政区域内),在海口工作的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家庭成员在海南无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无购房记录的,本人可在海口购买1套住房。

与省政府签约并落地海口的招商项目企业及与市级部门签约的招商项目企业,有购房需求向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再由责任单位向市政府请示,市政府“一事一议”批示同意后转由市住建局支持办理。申请购房人才需满足以下条件:在海口工作的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家庭成员在海南无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无购房记录的,本人可在海口购买1套住房。

满足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基本住房需求

经省委人才发展局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含“候鸟”型人才),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我市(含中央驻琼单位)及办公地点在我市辖区内省级单位的公务员,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法定机构及办公地点在我市辖区内省级事业单位、法定机构的的工作人员,家庭成员在海南无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无购房记录的,本人可在海口购买1套住房。

加强信用管理给予人才购房信贷支持

《细则》强调,未在海口落户的引进人才在我市购买唯一住房,以及已在海口落户的引进人才在我市购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均享受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同等待遇。鼓励金融机构对引进人才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予以优惠。鼓励商业银行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低息贷款,降低人才租赁住房成本。

《细则》指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人才购房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住建部门将相关单位和个人名单向市发改部门反馈,建议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为妥善解决好总部企业人才住房问题及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基本住房需求,海口大量简化购房流程。符合条件的人才需要提交购房申请书、申请购房人才名单、承诺书、申请购房人才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件,市住建局予以审核认定后转由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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