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梆……”,奉节法院第三审判庭内传来一声法槌敲击的脆响,7月30日上午9点,被告胡某军涉嫌贩卖毒品案正式开庭。奉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显明为审判长,与刑庭副庭长易曙光以及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件,深入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充分发挥院、庭长办案的示范和指导作用。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9日、10日,向某通过电话联系、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胡某军两次购买价值300元的冰毒。2019年4月12日,向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胡某军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胡某军转账人民币300元。被告人胡某军随即将冰毒藏置于奉节县城一家酒店内,并对放置毒品的具体位置进行拍照,然后将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向某,让其自行去取毒品。之后向某在该照片所标注的位置拿到毒品,准备离开时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从向某处查获一包冰毒,净重0.32克。随后,民警在被告人胡某军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其家中查获冰毒12,包净重7.63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军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被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胡某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