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群第一案一审宣判 踢群纠纷“踢”给法院合适吗

日期: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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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踢群第一案”一审宣判:法院驳回起诉原被告均表示不上诉

央广网莱西7月30日消息(记者肖源王伟)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年2月,中国之声曾经报道过这样一起诉讼案件,山东青岛平度市一名律师被移出一个叫“诉讼服务群”的微信群。这名律师以自身权益受损为由,将管理工作群的法官告到法院,要求群主将其重新拉回群里,向自己赔礼道歉,并支付2万元精神损失抚慰金。昨天(29日),这个案件在莱西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孔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开庭审理,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的案件一审尘埃落定,原告和被告都表示不上诉。

回顾该起诉讼案,起因其实并不复杂。今年1月22日,青岛平度市律师柳孔圣在平度市人民法院一个叫“诉讼服务群”的微信群里,因所发布的内容与群成员发生争执,随后,这名律师被群主刘德治移出了该群,而刘德治是平度法院立案庭的庭长。随后柳孔圣以权益受损为由,将管理工作群的法官刘德治告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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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天(29日)的庭审中,原告柳孔圣认为,群主,也就是平度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德治擅自把柳孔圣律师移出群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多项权利。原告一方表示,原告发表的内容是维护司法权威,激浊扬清。被告的行为既侵犯了原告公共场所合法的言论自由权,又侵犯了原告作为律师获得人民法院公共服务的权利,严重贬损了原告的声誉,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而被告刘德治一方则认为,这起事件当中,不存在侵权一说:“将原告移出群聊是因为其在群中发表不当言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每一个网民都应该遵守公序良俗,发扬正能量,共同营造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的网络空间,坚决抵制不守规则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符合侵权要件,本案中被告将原告移出群聊的行为正当、合法,没有任何的过错,原告也没有因此名誉受损,更谈不上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这起案件当中,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双方在互联网群组内因移出群组行为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法院评判指出,本案所涉群组设立群规,明示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值得肯定。网络无限,行为有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用户在线,规则也在线。刘德治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不当发言的柳孔圣移出群组,是对“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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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评判过程当中,还对这起事件作出了这样的论述:司法裁判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之一,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在司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之前,人人都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一员,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源治理。法律保护合法权益,同时禁止权利滥用。不适当目的提起的诉讼,都可能构成对别人合法权利的不尊重和伤害,且浪费社会资源。

据此,法院当庭宣布,驳回原告的起诉。

山东政法智库专家赵信会认为,法律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但这并不等于这一法定权利可以被无限制地滥用。他说:“落实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又应当对不正当的行使诉权的当事人进行引导,对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法院虽然要坚持立案登记制,可以理直气壮地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后发现的,可以理直气壮地裁定驳回起诉。”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海燕也对莱西法院的这场审判活动作出了积极的评价,她认为:“这个案件中一个很重要的亮点就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到了裁定书中,通过法院纠纷解决中的一份份裁判文书来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和公民的行为准则,引导民众自觉自愿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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