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见他人电动车钥匙未拔,即将电动车盗走藏匿于家中。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盗窃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万某龙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2月27日8时许,被告人万某龙路过安义县龙津镇前进路郎宝陶瓷店门口时,看到一辆爱玛牌粉色两轮电动车钥匙未拔,便将该电动车盗走,将电动车藏匿在家中。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万某龙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电动车由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给被害人。
经鉴定,万某龙盗窃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审理时,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万某龙单处罚金三千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系初犯,依法从轻处罚;其能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万某龙单处罚金三千元,该量刑建议适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