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一小区业主刘某以房屋漏水未解决为由拒绝交纳近十年的物业服务费及公摊水电费。物管公司多次向其多次催收无果后将其诉至铜梁法院。近日,铜梁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刘某给付物管公司物业管理费13197.54元及违约金约14000余元。
经审理查明,业主刘某自2008年购房入住铜梁区东城街道某小区,并与物管公司签订承诺书,约定业主自愿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该小区住宅物业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逾期未缴纳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后经合法程序将物业费标准变更为1.5元每月每平方米。业主刘某以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管费。
在开庭审理期间,经过法院调解,原告物管公司同意只收本金并自愿放弃违约金,但被告仍拒绝缴纳物管费。法院认为,刘某作为小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应当按物业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现刘某以房屋质量导致漏水拒交物业费,因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非物管公司,若刘某因房屋漏水造成损失,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故刘某以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管费无法律依据,其依法应当承担物业费及违约金,但每日千分之三的利率过高,遂判决刘某给付物管公司物业管理费13197.54元及以每月累计欠缴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从2010年3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约14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