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水法院审结了一起特别的小额诉讼案件,原告陈某因为1000元将自己多年的好兄弟张某诉至法院,被驳回起诉。
2016年5月,被告张某邀约原告陈某二人合伙到缅甸从事手机赌博行业。在被告张某多次吹嘘缅甸赌博行业存在暴利的情况下,原告陈某同意与被告张某进行合伙,并向其支付“投资款”3000元。被告张某收到原告陈某3000元后,加上自己投入的10 000元,怀着一腔“热血”,来到了缅甸从事手机赌博。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被告张某在缅甸从事的手机赌博“事业”并未收获想象中的暴利,而是亏空了所有的“投资款”,无奈之下,被告张某只有终止了在缅甸的手机赌博“事业”。而此时,原告陈某还在国内做着发财梦。随后,等原告陈某向被告张某要求分红的时候才知道二人在缅甸的手机赌博“事业”已经亏损并终止。因心里落差太大,原告陈某遂向被告张某要求返还“投资款”3000元,被告张某考虑到二人之间的兄弟关系,不想伤了和气,于是向原告陈某返还了2000元,剩余1000元因被告张某手头资金短缺,二人协商等到被告张某手头宽裕后再行返还。此后,原告陈某多次找到被告张某催要该1000元未果,二人还因该1000元债务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抓扯,被公安机关拘留。无奈之下,原告陈某向彭水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其“投资款”1000元。彭水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1000元款项系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赌博是一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合同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亦不具有合法有效的效力,该类债务均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