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万元借条偷偷改成11万浙江一男子获刑一年
借给人一万元,却在借条上改成11万元。据浙江富阳法院通报,近日,富阳法院经过审理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陆某起诉称,2017年6月,被告王强(化名)称自己儿子做医疗器材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是他拿出平时积存的现金加上向朋友借的部分现金共计110000元,借给王强。同日,王强出具借条一份,注明:兹有王强向陆某借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利息壹分,到半年归还。
陆某称,被告王强借款后,既不归还本金,也不支付利息,因此原告他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但在案件送达阶段,王强情绪激动,坚称当时仅借了1万元,且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借条相关内容为原告自行添加。
开庭当天,承办法官仔细观察借条原件后,发现“壹拾壹万元”中的“壹拾”与其他内容似乎确实有所不同,但因整张借条内容均是原告书写,“不同之处”并不明显。
鉴于此,承办法官对借款细节包括款项来源、借款时间、借款原因、现金交付时的包装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询问,但原告对答如流。
王强则当庭要求对借条中“壹拾”及“利息壹分”内容是否为事后添加进行鉴定。于是承办法官将此案借条能移送鉴定机构鉴定。经过数月等待,承办法官终于拿到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借条中“壹拾”及“利息壹分”内容为事后添加。
此时,陆某才向法院承认了错误,称当时是生气被告借款后就不接电话了,想给被告一点教训,但是一步错,步步错,现在后悔也来不及了,并表示1万元也不要了,希望能撤诉。
由于本案涉及金额较大,且原告陆某是在鉴定意见出具后才承认篡改了证据,情节严重,但其在意识到自己大错已铸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陆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富阳法院经过审理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李铁柱
责任编辑:祝加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