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和银行卡案,当庭判决被告人阮某鹏、叶某盛、陈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阮某鹏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某盛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
被告人阮某鹏在朋友聚会时认识被告人叶某盛,2018年5月至11月间,二人达成“合作协议”,即叶某盛提供完整的公司注册材料,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公章、银行对公账户、网银及开户许可证及公司法人的银行储蓄卡、绑定储蓄卡的手机卡和网银U盾,以每套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阮某鹏,阮某鹏再将完整的公司材料及银行储蓄卡以每套4000元价格出售给“李小翠”(化名)。尔后,叶某盛找到好友陈某,协商其以500元的单价代办公司注册材料和银行卡。
经统计,阮某鹏共买卖公司营业执照30套、买卖银行卡27张,获利8万余元。叶某盛共买卖公司营业执照35套、买卖银行卡27张,获利6万余元。陈某买卖公司营业执照8套、买卖银行卡8张,获利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某鹏、叶某盛、陈某以营利为目的,买卖公司营业执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同时,被告人阮某鹏、叶某盛、陈某非法买卖银行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三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犯有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阮某鹏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