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云南两名干部“拒绝提拔被问责”事件

日期:07-19
云南

原标题:四问云南两名干部“拒绝提拔被问责”事件

撰文|董鑫

今天(19日),《中国纪检监察报》以《工作安排不容挑肥拣瘦》为题,报道了云南两名党员干部因拒绝组织提拔被严肃处理的事件。

整整一天,这条新闻都在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的“热搜榜”排名第一。

为什么拒绝提拔会被问责?

目前,有关两名干部自身工作、生活状况,以及被提拔的具体过程等信息并没有完全披露。政知君根据已知的公开信息写篇文章,咱们且作探讨。

一问

为什么这两名干部会获得提拔?

事件的主人公是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会仪镇财政所科员钟尚敏和县财政局企业统评股股长宛辛勤。

事件发生后,有观点认为,咱们现在讲求的是能者上,庸者下,“不能者”自然不能上。如果在能力上没有做好准备,不宜“赶鸭子上架”。

不过很显然,这两位是“能者”。

根据《中国纪检监察报》的报道,2018年8月,绥江县委启动了干部考察工作,经考察调研,钟尚敏和宛辛勤在被考察干部中分列第一、二名,县委拟将二人提拔为乡科级副职领导干部。

县委考察组的谈话工作还没有进行时,宛辛勤即将被提拔的消息就已经传开了,同事还纷纷向她表示了祝贺。

二问

确有困难还是“怕担重担、不想作为”?

钟尚敏和宛辛勤先后拒绝了接受组织提拔。

钟尚敏的理由是,“到新岗位工作可能照顾不好家庭”,宛辛勤的解释是“自己的身体可能应付不了新的工作岗位。”

真实情况确实如此吗?从报道对二人的表述方面,显然“私心”还是有的。

四问云南两名干部“拒绝提拔被问责”事件

“的确,能得到组织的认可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这次提拔既是对自己过去工作的肯定,对自己来说也是今后个人发展的一个好机会。但是基层工作责任大、任务重,加班也很多,这个领导可不好当。”宛辛勤说。

“其实在知道要被提拔之初,自己内心是很高兴的,但是后来感觉干部身份同时也意味着更重的责任还有更多的工作,我开始畏惧了。另外,因为自己的私心我也确实不愿意离开当时的工作岗位,于是便以照顾家庭为由拒绝了任命。”钟尚敏说。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告诉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其实党员干部在分配、调动等过程中,确有实际困难,理由充分且成立,是可以通过合理渠道向组织反映的。

庄德水表示,《中国纪检监察报》并未对二人实际家庭和个人状况进行介绍,两个人是否真有实际困难不得而知,但报道中可以看出来,钟尚敏和宛辛勤与组织部门沟通的方式存在一定问题。

考察组对钟尚敏的个人谈话进行得一波三折。面对考察组的提问,钟尚敏始终言辞闪烁,没有明确答复。考察组两次催促她递交个人总结材料,她也置若罔闻。最后,钟尚敏还是通过手机短信告知考察组,她不接受组织提拔。

考察组与宛辛勤进行个人谈话时,刚走进她的办公室,她便向考察组表达了不接受组织安排的意愿,考察组的同志纷纷错愕。

庄德水也同时表示,此事还反映出,要加大对基层干部的人文关怀,要让他们敢于担当、敢于,也要帮助他们解决好后顾之忧。

三问

拒绝提拔为什么会被问责?

在二人拒绝接受组织提拔之后,经绥江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钟尚敏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宛辛勤全县通报问责,并建议县政府将其调离绥江县财政局。

此事同时暴露出了绥江县财政局党组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对干部失管失控等问题,绥江县财政局党组被全县通报问责。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发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是党章对党员义务的规定。而党员干部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安排等决定的行为,也确实违反了组织纪律。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第七十二条规定: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此外,《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也明确规定,“坚决禁止向党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行为”。

四问

这样的处理是“问责泛化”吗?

也有观点认为,钟尚敏和宛辛勤只是在干部考察过程中表达了“不想被提拔”,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说的“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并不完全相符,如此被处理是否“问责泛化”?

来看看绥江县纪检监察部门自己的观点。

今年6月20日,绥江县纪委公众微信号“清风绥江”就发布过一篇题为《我县二名干部跟组织讨价还价被严肃处理》的文章,对钟尚敏、宛辛勤进行了通报,称二人向组织讨价还价,损害了组织威信,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文章还说,工作中,经常遇到这样一些党员、干部,他们缺乏大局意识,没有担当精神,工作太辛苦的不愿干,条件艰苦的地方不愿去,待遇不好单位的没兴趣……等等。这种对组织安排讨价还价、对工作岗位挑三拣四的行为,必须坚决反对、严厉惩处。

针对此事,绥江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代主任罗义7月19日还在《中国纪检监察报》发表了题为《服从组织决定是党员干部应尽义务》的评论。

△罗义(前排男)

△罗义(前排男)

罗义表示,不可否认,组织决定有时会同个人利益产生矛盾、发生碰撞,在这个时候,能不能自觉做到服从组织决定,是对党员干部党性和组织纪律性的有力检验。

当前,还存在着一些党员干部对组织决定不服从,或者不完全服从,甚至有选择性地服从,只服从对自己有利、有益的,否则就不服从,严重损害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对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就应依规依纪从严处理,决不姑息,唯有这样,才能维护组织权威,确保党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资料|中国纪检监察报等

责任编辑: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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