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立案难” 不知对方身份证号就打不了官司?

日期:07-19
陈军招商银行

原标题:又见“立案难”不知对方身份证号

不知对方身份证号,就打不了官司?

法院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又见“立案难”,亟待打通“信息壁垒”保障公民诉权

在通过网银给员工发工资时,长沙一个小微企业主不慎将5000多元钱转到了他人账户,银行几次协调归还无果。

这个小微企业主原本以为,通过打官司可以讨回自己的钱,但跑了好几趟法院,却连案都没立成。原因其实很简单,她没有对方身份证号码,法院工作人员说无法立案。

“这种情况并不少见。”长沙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说,立案登记制实施以后,此前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得到大大缓解。但不容忽视的,由于不能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一些希望打官司维权的群众还是求告无门、无处维权。

转错账,跑了几趟法院立不了案

今年51岁的刘向楚,在长沙经营一家主营中式服饰研发、生产、销售的小微企业。企业规模不大,雇有员工20多人。她告诉记者,这两年生意不好做,销售情况大不如以前。

去年8月10日,刘向楚通过自己的民生银行网银账户给员工发工资。

“我本应支付给员工邹某某工资5260元,但操作失误,将钱打入了一个名叫邹垠慧的人账户中。”刘向楚回忆说,以前与邹垠慧有过业务往来,所以保存了她的银行账号,但公司所有人都不记得她的联系方式,也不知其住址。

记者在一份民生银行出具的“支付业务回单(付款)”上看到,刘向楚确实于去年8月10日通过网银向邹垠慧账户转账5260元。

邹某某在一份手写证明材料中表示,公司负责人刘向楚去年8月确实应给她支付5260元工资。

“事发后,我马上与邹垠慧账户所在的招商银行联系,客服很认真地与对方联系上了,在电话中向她说明情况,还发了短信,但此人一直以各种原因推脱,不配合退款。银行也拿她没办法,建议我们报案或者起诉。”刘向楚说。

通过招商银行客服协调无果后,刘向楚先去了长沙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派出所报案。接待民警告诉她,这件事不归警方管,是她自己转错了账,对方也并没有诈骗行为。这是一起民事纠纷,警方没有管辖权限,建议她去找法院。

随后,刘向楚又来到企业注册地所在的长沙市某区法院,希望通过起诉对方要回自己的钱。

“工作人员说这种情况可以打官司,但立案需要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我只有对方的姓名和银行账号,跑了好几次都没能成功立案,其中有一次还托人跟院长打了招呼。”刘向楚说。

记者近日与刘向楚来到上述长沙市某区法院。在立案大厅,一位窗口工作人员耐心地听完她介绍完情况,直接回复说,“不能提供对方身份证号码,相当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法院真的无法立案。”

“事发至今,已经差不多快1年时间,我咨询了无数人,跑了好几趟法院,搞得心力交瘁了。”刘向楚说。

差点就被逼着找关系“走后门”

第一次跑法院时,一位窗口工作人员向刘向楚建议,可以委托律师去湖南省公民信息管理局申请查询对方身份信息。

但没想到的是,这条路也根本走不通。刘向楚委托的律师告诉她,根据湖南省公民信息管理局相关规定,仅凭她提供的对方姓名和银行账号,是不符合查询条件的。

近日,记者与刘向楚的合伙人陈军来到湖南省公民信息管理局。查询大厅的一位窗口工作人员指着一本《律师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试行)》说,查询人口信息,必须且只能由律师申请,还要提供被查询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姓名+出生年月日”,不支持模糊查询。

“跟律师反馈的情况一模一样。就是因为不知道对方身份证号码,才需要查询。但查询对方个人信息,却先要提供对方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日,这就陷入了一个死循环。”陈军说。

“在派出所和法院,个别工作人员还开玩笑地说,让我自己或律师私下‘找关系’,弄到对方的身份证号码。”刘向楚说,“不是没有想过这条路,但钱并不多,而且那么做也是违法的,我不想触碰法律红线,所以迟迟没行动。”

实际上,刘向楚已私下找过关系。她私下托一个在政法系统工作的朋友查过“邹垠慧”,但电脑系统显示有40多个名叫“邹垠慧”的人,这位政法系统内部人士没敢将他们的信息透露给刘向楚。

“同名同姓的人太多了,查询是会留痕的,况且私下查询也不合法,我这个朋友也怕出事儿”。刘向楚说。

今年6月25日,在招商银行客服一再敦促下,邹垠慧主动给刘向楚打了个电话,“她说还要再去核对下”。

截至目前,刘向楚仍没有拿回这笔钱。在短信往来中,刘向楚对邹垠慧好话说尽,但对方一直说“搞不清情况”“不晓得你是不是诈骗”,最后丢了句“你去法院起诉吧”。

一些受访律师认为,这个案子其实并不复杂,刘向楚转错账,对方明显不当得利。只要法院判了,即使对方不主动归还,刘向楚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要回钱并不难。

“银行跟对方沟通协调了好几次,但是对方就是不听劝。另外,没有司法机关介入,银行肯定不会告诉我对方的身份证号码,这是最起码的商业规则。”刘向楚说。

一些法律界人士还指出,如果不经过法定程序,不管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人,都无权将公民信息透露给他人。所谓“找关系”,肯定是违反相关法律的。

湖南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透露,在代理一些民事案件时,有时当事人无法提供对方身份证号码,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只能走非正规途径,私下找人查对方身份信息。

“从表面来看,警方、法院和公民信息管理部门都没错,他们都按法律法规办事,但这个尴尬结果让群众其实挺无奈的。明明可以诉诸法律途径维权,最后群众却很可能被逼着只能搞‘私力救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倪洪涛认为。

一些法律界人士还表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互联网应用的普及,陌生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将会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让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显然难度极大。

打通“信息壁垒”,保障公民诉权

就刘向楚的遭遇,记者采访了长沙一县级法院研究室主任,对方告诉记者,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提供不了被告身份证号码,法院立案系统就无法录入,出不了案号。

“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按照我的理解,这个规定应该包含了防止个人滥用诉权的考量。但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这个规定就具体化为,法院立案时,需要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倪洪涛说。

遗憾的是,这极容易导致“刘向楚式困境”:由于无法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法院无法立案,想打的官司根本打不了。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曾文文分析,实际上,刘向楚有邹垠慧的姓名和银行账号,理论上来说就可以锁定唯一的人,具有可识别性,一个银行账户就对应着一个人。从这个意义来说,在这起民事纠纷中,应该是有“明确的被告”的。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告诉记者,刘向楚的遭遇并不少见。在一些民商事纠纷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不掌握对方身份证号码导致无法立案的情况,最后要么官司打不成,或者当事人和律师在法律途径之外想别的办法。

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刘向楚的遭遇折射了一些基层司法痛点:一是民事立案的制度设计还存在缺陷,导致立案登记制带来的“司法便民效应”打了折扣;二是一些基层部门犯了教条主义错误,适用法律比较僵化,没能真正急群众之所急。

实际上,这个问题在其他省市也引发了司法界关注,一些基层法院还从实际出发,针对性地推出了解决举措。

“原告需多次到户政部门查询相关信息,在法院与公安机关来回奔波。这道‘信息壁垒’不仅增加当事人诉累,加大法官工作量,同时也带来了廉政风险。”河南洛宁县法院院长李海雅说。

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以来,洛宁县法院已受理的5881起案件中,有2116起案件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自然人)准确身份信息而影响立案,占全部案件的36.1%。

针对这一问题,洛宁县法院经多方协调,同当地公安部门对接,于今年6月建立了被告(自然人)信息“点对点即时查询”机制。

具体来说就是,法院建立专线,与公安户政大厅对接。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如需查询被告身份信息,法院工作人员通过专线发送查询请求,公安户政大厅反馈查询结果。

6月中旬,外地农民工张某为追讨工资,到洛宁县法院提起诉讼,却无法准确提供被告王某的身份信息。

洛宁县法院立案大厅工作人员当即启动查询机制,快速锁定被告信息,经张某辨认无误后,即时立案,并采取保全措施,冻结王某资金账户,为张某兑现胜诉权益提供了司法保障。

此外,还有北京律师界人士表示,在少数地区,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如果不能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但是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法院也能受理相关诉讼。

部分法律界人士建议,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信息壁垒”,有关部门应该加强调研,找准症结“痛点”,完善相关顶层设计,在确保诉权不被滥用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公民诉权。(刘向楚、邹垠慧、陈军为化名)(记者刘良恒、李丽静)

责任编辑:王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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