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Qnews|男子给“小三”34万后遭妻子起诉法院判决小三返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瞒着妻子多次向“小三”转账大额现金,妻子获悉后将“小三”和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小三”返还款项。据广东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近日,英德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确认李明(化名)对张玉(化名)的赠与行为无效,张玉必须返还刘敏(化名)合计34万余元。
刘敏与李明系夫妻关系,刘敏在做家务时无意发现一叠李明转款给张玉的银行客户回单,该银行客户回单显示从2012年至2016间李明共分23次向张玉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达共34万余元。为此,刘敏觉得十分蹊跷,在其逼问之下李明主动交待,与张玉已交往五六年,李明承认该款项都是其赠与张玉的。刘敏认为李明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无效,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张玉返还人民币34万余元及利息。
庭审中,对于该案中的34万余元张玉只认可其中一张1000元是由李明转给自己的,其余均不认可或无法确认是李明转账给自己。同时,双方确认 2017年1月20日,张玉通过其儿子以无卡无折方式向李明转账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明承认自己与张玉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同时张玉庭审中亦承认两人之间存在比较长的交往时间,李明有给予钱财供自己消费,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李明、张玉的陈述,认定李明与张玉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对于刘敏持有的23张银行的汇款客户回单,其中一张1000元的客户回单显示转出账户户名为李明,存入账号为户名为张玉,该张客户回单张玉予以认可,因其余转出账号一致,应认定为李明转给张玉的汇款,结合两人之间存在的关系,认定该23张汇款客户回单均由李明汇给张玉,并确定赠与款总额为34万余元。
法院认为,赠与人处分的财产应当是其个人所有财产。该案中李明赠与张玉的财产并非其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该案中李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张玉,且未经与刘敏协商一致,事后也未取得刘敏追认,损害了刘敏财产权益,该行为属无权处分,赠与行为应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张玉返还刘敏赠与款项及利息。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李铁柱
责任编辑: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