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学生“掏鸟窝”案终审获刑10年半,再审申诉被驳回
新京报讯(记者王巍)河南大学生闫啸天,因为非法猎捕燕隼,于2015年8月终审获刑10年6个月,其父亲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7月8日,河南高院作出通知书,驳回其再审申请,理由是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
闫爱民和代理人在法院门口。受访者供图
大学生非法猎捕保护动物获刑
2015年5月,时年21岁的大学生闫啸天,因为“掏鸟窝”案件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根据法院认定,闫啸天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闫啸天和同案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后逃跑一只,死亡一只。2014年7月18日,闫啸天、王亚军卖到郑州市7只,以1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贠某燕隼1只。被告人闫啸天独自卖到洛阳市2只。
2014年7月27日,闫啸天和同案被告人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共计4只。
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贠某在辉县市百泉镇李时珍像处以150元的价格收购了被告人闫啸天和王亚军于2014年7月14日左右猎捕的燕隼1只;2014年7月30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贠某家将这只隼扣押。
2014年7月26日,闫啸天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手中以自己QQ网名“兔子”的名义收购凤头鹰1只。2014年7月28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闫啸天家中查扣同月27日被告人闫啸天和王亚军猎捕的隼4只和被告人闫啸天同月26日收购张某的凤头鹰1只。
根据国家林业局的鉴定书,上述鸟类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根据《刑法》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一审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6个月,闫啸天提出上诉,认为法院认定其猎捕16只燕隼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自己不知道猎捕的隼是国家保护动物。
二审法院认为,闫啸天在一审开庭时对分两次猎捕16只隼的事实均供认不讳,同时从其在百度贴吧发布的信息可以印证,其对隼属于保护动物的情况应该有所了解。
2015年8月,河南新乡中级法院认定该案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受访者供图
服刑期间家属持续申诉再审
7月8日,河南省高院驳回了闫啸天父亲闫爱民的再审申请。这已经是闫爱民的第二轮申诉遭到法院驳回。
2016年闫啸天服刑后,闫爱民最先向终审法院河南新乡中院提出了申诉,理由是“闫啸天无犯罪预谋、犯罪动机,主观上不明知所猎捕的隼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判决认定猎捕鸟的数量为16只证据不足;鉴定结果错误,不应该是燕隼。”
2016年4月,新乡中院驳回闫爱民的申诉。驳回理由是:闫啸天、王亚军在侦查阶段供述称,二人预谋以“掏鸟窝”的方式实施猎捕隼,王亚军负责上树抓隼,闫啸天负责出售;明知所猎捕的鸟是隼的雏鸟,隼是国家保护动物;猎捕后将隼的照片上传至网上,然后出卖。故闫啸天的犯罪预谋、犯罪动机足以认定。
闫啸天、王亚军在侦查阶段及一审开庭时均对两次共猎捕隼16只和所猎捕隼的去向供认不讳,且供述相互印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隼科(所有种)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猎捕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原审被告人闫啸天非法猎捕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动物16只,属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且无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原审判决并无量刑不当。
申诉被驳回后,闫爱民向检方提出再审申诉申请,其认为司法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数据有误,同时,量刑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检方对案件启动了申诉审查,河南高院遂对案件是否符合再审条件进行了审查。
根据7月5日河南高院做出的驳回通知书,法院审查认定,闫啸天伙同王亚军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及隼科鸟类16只的事实,有两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一审开庭二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当庭供认,公安机关从闫啸天手机中提取的照片以及在其家中查获4只隼鸟等证据均予证实。
法院认为闫爱民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量刑适当,因此驳回其申诉。
据闫爱民的代理人付建律师表示,此后,闫爱民将考虑向最高院提出申诉。
责任编辑:闫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