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20年后打老师”案开庭,还原事件全过程
2018年12月,一段男子当街殴打自己20年前班主任的视频在网络热传,引发社会关注。而就在数日前,该案在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声称上学时遭体罚男子20年后当街殴打老师
2018年12月,一段被冠以“男子反削20年前班主任”标题的视频流传网络。2018年12月19日,一位名叫常仁尧的男子在网络上就此作出回应。
在视频及一些网帖中,常仁尧表示,自己打老师不对,但打这名老师是事出有因,因为上学时这名张姓老师曾经严重体罚过他。与此同时,张老师所在学校的一份举报信也流传于网络,信中对常仁尧这种不尊师重道的行为表示谴责。
一时之间,这起事件迅速挤入公众视线。有人讨伐常仁尧不重师道,也有人在知道“他读书时常被那位老师辱骂”之后,对他的行为表示同情甚至理解。
很快,这位张老师所在学校和他本人,分别向所在地栾川县警方报了警。栾川警方立案调查后,经过常仁尧父亲的联络,常仁尧购买车票准备从工作地杭州回乡接受调查。随后,在浙江杭州铁路警方的协助下,常仁尧被抓捕归案。
经过审查,栾川县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6月12日上午9时,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常仁尧为什么要当街殴打自己的老师?他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辩论。
公诉方还原事件过程殴打是否蓄谋已久?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常仁尧驾驶自己的黑色越野车与同村的潘某外出钓鱼。当车行驶至S328省道栾川乡双堂村19号界碑附近时,遇见骑电动车经过的张老师。张老师是常仁尧初二时的班主任,现任某中学老师。
庭审现场,公诉人宣读了视频拍摄者潘某的证言,还原了事件经过:
常仁尧上去问那个人是不是张清林,那个骑电动车的男子说,是。常仁尧朝张清林右脸上扇了两巴掌。常仁尧一直问张清林,你记不记得我?张清林说有点印象。常仁尧又问,你记不记得以前怎么打我?常仁尧说话的同时,走到张清林的左边。常仁尧一直重复着刚才说的话,又朝张清林左脸上扇了两巴掌,打了一拳,还问张清林以前是咋当老师的,并说我叫常仁尧,你记不记得?常仁尧让张清林把电动车推到路边。张清林将电动车停到路边以后,常仁尧就和张清林理论上学时张清林打他的事情。
公诉机关指控,最后在围观群众的劝说下,常仁尧才住手。张老师回家后,自感被曾经的学生殴打、辱骂有失颜面,就向家人谎称,自己骑车摔倒受伤,随后,自行医疗治愈。
对于整个事件的发生,被告人常仁尧表示,事件发生源于偶遇,并非像某些网帖所称的是蓄谋已久。
张老师是否存在过度体罚学生的行为?
那么,双方到底是有着怎样的恩怨,会导致常仁尧偶遇自己的老师后,大打出手呢?据常仁尧讲,张老师在任他的班主任期间,曾经数次体罚他。
被告人常仁尧:
他就用一根大概这么宽、这么长一个木板,往我脖子里使劲插。他边插边骂,因为比较紧,他插不进去,他就使劲钻,钻下去。当时让我扒到黑板,我就感觉像拉到车上游行的杀人犯一样。那是对我伤害最重最重的一件事。
据常仁尧讲,他最在意的并不仅仅是体罚,而是张老师对他心理上的伤害。因为当时自己家庭条件不好,所以更在乎别人的看法。据常仁尧的家人讲,常仁尧偶尔会在梦中惊醒,回忆起当年的事情。
对于常仁尧及辩护人提出的,张老师当年曾过度体罚常仁尧的说法,公诉人未予认可。(之前,据媒体报道,很多学生回忆,在上个世纪90年代的大环境下,略微体罚学生在当地是比较常见的现象,甚至一些家长愿意将孩子交给这样的老师管理。因此,问题的焦点在于是否存在过度体罚。)
公诉人:
张清林同事证明,张清林是一个在学校对待教学工作比较认真的人,但是在管理学生上比较严厉的这种老师。
对于张老师是否有(过度)体罚学生的行为,他所在的栾川县实验中学副校长也出庭作证予以说明。
张老师同事栾川县实验中学副校长田占柱:
在平时的工作中,这个人有点内向。但是没有发现有其他学生(称受到张老师体罚),或者说有违师德规范这方面的情况。(张老师)应该是一个比较负责任的老师。
对于张老师是否曾经殴打过常仁尧,田占柱副校长表示并不清楚。
视频是如何流传出去的?责任是否由常仁尧来承担?
在这起案件中,除了打人这个情节,还有一个情节非常重要,就是常仁尧让人拍摄了他殴打张老师的视频。后来这段视频流传于网络,引发很大关注。在法庭上,这个情节造成的影响到底有多大、责任又应该由谁来承担,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又一个焦点。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视频拍摄者潘某拍摄的视频共有9分20秒,前面的一分钟即为网络流传的视频。
视频显示,在前面一分钟的激烈冲突过后,后面的8分钟视频主要是双方在理论。那么,这段视频后来又是如何流传出去的呢?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24日,常仁尧截取前1分09秒内容,通过手机微信转发给初中同学杨某。同年11月15日,又微信转发给同学辛某,后辛某又转发给其他同学。
2018年12月15日,该视频迅速在各种微信群转发传播,随之被各大新闻媒体平台关注报道。
被告人常仁尧:
当时我的想法就是录下来,以后我想再看一下,这是实话。并没有网上他们说的,我要录下视频,然后传到网上再炫耀视频说我打老师。因为录视频自始至终我都没想到把这视频传到网上。我本身也知道这种视频它是负能量,是一种不好的视频。
至于后来如何流传到网上,常仁尧表示并不知情。不过,公诉人认为,正是常仁尧将视频转发给同学,才有后来视频被广泛传播的结果出现。
辩护人则认为,常仁尧只是拍摄视频,然后传给有限的两三个朋友,并且嘱托不要外传,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传播。
对此,公诉人表示,常仁尧传视频给朋友,对最终造成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应属于间接犯罪故意。
如何量刑?
那么,基于打人和传播视频这些情节,常仁尧的行为是否构成公诉机关起诉的寻衅滋事罪呢?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情形: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仁尧,为报复被害人,发泄自己对被害人的不满情绪,借故生非,随意当中拦截、辱骂、殴打被害人,并有意录制视频,又将不良视频先行传播给他人炫耀观看,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辩护人则认为,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辩护人提出,司法解释中寻衅滋事罪的要件之一是无事生非,而常仁尧的行为并非如此。
控辩双方,一方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一方认为仅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触犯刑法。这两种法律评价,对常仁尧来说,意味着处罚的不同。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明显轻于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在庭审最后的被告人陈述阶段,常仁尧对打人的行为表示了后悔与抱歉。
被告人常仁尧:
不管前头有任何原因,打人都是不对的,给张老师及其家人带来伤害我也感觉到很后悔,感觉到很后悔,很抱歉。
该案将于7月10日在栾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