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城控股被指信息披露不及时律师:受损股民有权起诉索赔
来源:重庆晨报上游新闻
7月3日,新城控股董事长、常州首富王振华被曝涉嫌猥亵9岁女童。随后上海警方公布的信息,7月1日王振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新城控股在事发三天后未公布任何消息。7月4日,新城控股A股毫无意外地一字跌停,市值在一天之内蒸发96.37亿元。
7月5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表示,新城方面有信息披露遗漏之嫌,因此蒙受了投资损失的股民有权起诉索赔。
上游新闻(爆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注意到,早在3日,新城控股吧内就有股民提示”散户赶紧抛,不要问为什么,我只能这么好意的提醒”。随即,该名股民还留言表示,抛掉的起码可以少亏30多个点甚至更多。
▲新城控股吧内网民发布的信息。图源于网络
4日,王振华控制的港股上市公司新城发展控股股价也一路下跌,截至收盘,报7.19港元,较前一个交易日下跌10.57%。另一家港股上市公司新城悦则更惨,收报5.700港元,下跌13.11%。
根据上海警方公布的信息,案件事发是在6月30日22时许,7月1日下午王振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新城控股在三天的时间内未公布任何消息,众多投资者都被蒙在鼓里。7月1日—3日,新城控股A股股价一直处在上涨态势,分别上涨3.24%、0.07%和3.79%。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新城控股的股民人数为3.84万人。很多股民如今很关切的是:根据证券法,像这种3天后才披露信息的做法,是否违规,股民是否可以起诉索赔投资损失?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律师赵健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告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赵健认为,根据上述规定,王振华7月1日被警方带走调查,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列明的重大事项,但该公司迟至7月3日才公告披露,有信息披露遗漏之嫌。那些因为新城信息披露不及时而蒙受了投资损失的股民,有权起诉索赔。
上游见习新闻记者李洪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