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董事长猥亵9岁女童 法制日报:岂能删帖了事

日期:07-04
新城

原标题:[辣评]新城控股57岁董事长涉嫌猥亵9岁女童,岂能删帖了事!

来源:法制日报-法治长三角

作者:余东明张海燕

正当舆情四起,矛头直指新城控股57岁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9岁女童时,所有帖子瞬间被删。

好在几小时后,即7月3日晚9时许,@警民直通车—普陀发布“警情通报”:

2019年6月30日22时许,上海普陀警方接王女士报警,称其女儿被朋友周某某(女,49岁,江苏人)从江苏老家带至上海并入住本市一酒店,后其女儿在房间内遭到一男子猥亵。接报后警方高度重视,迅速开展相关工作。

7月1日下午,在警方工作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57岁,江苏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7月2日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至公安机关自首。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新城董事长猥亵9岁女童 法制日报:岂能删帖了事

据此前媒体公开爆料,该犯罪行为发生于6月29日下午,地点为上海市万航渡路一家五星级酒店,被猥亵的女童事后向母亲打电话哭诉,母亲即来沪报警,王某某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目前,女童已验伤情,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

督君在朋友圈注意到,几乎所有获知信息的人皆用“愤怒”“震惊”的表情转发,尤其在删帖后,朋友们都表示无法理解,并直指删帖者不分黑白,成为富豪贵人的帮凶。

为此督君细想,如此恶劣、泯灭人性的事件,早已超出常人所能忍受的范围,不论出于何种因由,皆不可删帖,更不能删帖。

在此前的报道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正是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今年57岁,目前对外公布总资产达3000多亿元人民币。

新城董事长猥亵9岁女童 法制日报:岂能删帖了事

公开资料显示,王振华出生于1962年,江苏人。2005年7月毕业于长江商学院,取得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现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房地产商会副会长及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会长。2010年,获国务院授予“国家劳动模范”称号。2013年1月,当选为江苏省人大代表。2018年4月18日,获委任新城悦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同时,王振华还兼任诸多社会职务,除了上海市政协委员、江苏省人大代表之外,还在全国工商联、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上海市房地产商会、江苏省工商联等担任多个职务,此外还获得过中华慈善突出贡献人物以及江苏省、上海市的不少荣誉。

在此前的公开报道中,王振华曾大谈特谈党建和企业家精神。督君很难想象,一个连幼童都不放过的人渣,有何资格成为一名共产党员?又有何胸襟堪当一位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企业家?

如果7月3日的删帖,确实是有人背后操纵,想遮天蔽日,维护王振华的社会形象。督君不禁不寒而栗,当社会话语权任由少数个体操纵,公平正义何以伸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岂不成了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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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庆幸的是,在媒体充裕的当下,这条令人发指的新闻很快不胫而走,引起全国关注,新闻聚合网站上的热搜排名不断窜升,直到晚间九点,普陀公安发出官方通报,确认事实,并非谣传。

为此,督君要为上海警方喝彩,因为你们有骨气、有担当、有法治,不甘为富豪贵人的卑鄙无耻“背书”。

确实,当坊间传言被官方确认后,督君一方面庆幸法律尊严未被践踏;另一方面还是抑制不住内心的愤慨。

督君多么希望这次事件并非真实,就像前些天网传毕节“娈童”事件一样,被证实是一次谣言,督君多么希望涉事孩子终究未被伤害。可是,事实上年仅9岁的女孩已在魔爪之下遭受不幸。

大家不妨将心比心,如果这个孩子是你的女儿,在懵懂无知的童真岁月惨遭毒手,是何等痛心疾首。

督君不禁要问,可当爷爷的王振华又怎能忍心下此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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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督君大胆推测,王振华这次犯事应该不是偶然,而是此中老手,只是以前未被揪出尾巴罢了。

截至目前,此案被定性为“猥亵罪”,而据女童母亲反馈,女童已受到严重伤害,究竟是猥亵还是强奸,督君以为还有待进一步侦查。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副教授马寅翔告诉督君,我国在针对幼女实施的这两种罪名上,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实施了性侵行为,存在性侵行为的,属于强奸幼女,涉嫌强奸罪,此外的行为则涉嫌猥亵儿童罪。

他介绍,根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从重处罚;情节恶劣的,在五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强奸幼女的,在3年至10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情节恶劣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司法实践中,在奸淫一名幼女的情况下,通常在4年至7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三名幼女的,在10年至13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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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案件中,还有一个帮凶,就是诱拐女童的周某某。正是周某某对两个女孩的母亲谎称,带孩子去上海迪斯尼玩,将1个9岁和1个12岁的女孩从江苏带至上海,最终导致9岁女童被性侵,事后接收了现金1万元。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周某某也应以涉嫌猥亵儿童犯罪,一并追究刑责。

此外,周某某是否还给其他富人提供这样的不正当交易,是否存在一个完整的地下链条?如果有的话,还有多少女孩落入魔窟,多少衣冠禽兽参与此类勾当?周某某背后是否还会有保护伞?还需有关部门予以彻查,还公众一个朗朗乾坤。

督君相信,在严厉的舆论审视和公正的法律制度面前,任何想要动用私权遮盖的恶劣行径,终将会受到应有的制裁。哪怕犯罪者是身家数千亿、拥有众多社会头衔的富豪贵人,也绝不能操纵舆论、颠倒黑白、混淆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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