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经营烟草100余条 被判刑罚金

日期:07-02
被判刑罚金烟草非法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被查获的卷烟予以没收,由查获机关依法处理。

2018年10月,王某在无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到南昌市某批发部向程某出售5条利群卷烟,收款人民币840元。同年11月25日,王某到南昌市某烟酒店向店主卢某出售10条软中华卷烟,收款人民币6080元。

2019年1月7日,王某在某市收购137条卷烟带回南昌准备出售。相关部门接报后,将王某及上述卷烟查获,并于次日移送至侦查机关。经认定,上述卷烟总价值人民币70636.2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77556.28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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