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借鉴治酒驾经验 建议高空抛物伤人一律入刑

日期:06-30
酒驾高空抛物

原标题:上游评论:借鉴治酒驾经验,建议高空抛物伤人案一律入刑

来源:上游新闻

进入6月,半月内,国内高空坠物伤人事件频发,见诸媒体至少已达5起。

6月22日,一女孩在经过深圳地铁11号线南山站D出口时,被上空坠落的杠铃片砸中,当场头部流血,后被送往医院包扎,无生命危险。

6月19日,江苏南京,10岁女孩被高空坠物砸中头部,受伤倒地后送往医院接受救治。

6月18日,江西南昌进贤县,7岁女孩在家门口写作业,被高空坠物砸中头部,因得救及时,女孩暂无生命危险。

6月17日,山东菏泽,一名正在行走的路人被落下的窗户砸中,当场倒地不起。

6月13日,广东深圳,一住宅楼20层玻璃窗坠落,砸中楼下路过男童。三天后,男童因抢救无效离世。

一件件惨剧发生,给受害者及家属带来巨大的痛苦和难以弥补的伤害,而对肇事者又产生如何影响?

至少在媒体中,鲜有“触目惊心”的民事赔偿或刑事处罚。更多的是肇事者在强调,事故的“无心”、“意外”与“突发”。

有过初中学历的人都知晓一个常识,随着高度增加,坠物所产生的能量将成倍增大。

“一颗鸡蛋砸死人,不是危言耸听。”但我们生活的城市里,空中随处可见的广告牌、建筑外墙附着物,甚至还有衣架、花盆……下一起高空坠物伤人事件的受害者是谁?答案是,我们每个人都无法避免。

▲资料图:源于网络。

▲资料图:源于网络。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此规定虽然能部分保证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但仍然不够。

以2001年轰动全国的首例高空无主坠物连坐赔偿案为例。一名行人被楼上掉落的3斤重烟灰缸砸成重伤后,法院判决22个住户共赔偿17.8万元。但12年间,受害者仅收到3名被告不到2万元的赔偿。

我们不禁要问:类似惩罚是否达到了“惩治肇事者,教育周围人”的目的。

为了降低类似“连坐赔偿责任”成本,有的城市安装了24小时监控摄像头,同时,希望以此方式震慑城市“巨婴”。但类似“保姆式”的防止方法是否真正有用,还有待观察。

▲部分城市安装了24小时监控摄像头。图片源于网络

▲部分城市安装了24小时监控摄像头。图片源于网络

那么,国外又有哪些先进的经验值得借鉴?

新加坡法律规定,高楼抛物肇事者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和行政罚款,视情节轻重,国家有关部门可按规定价格强行收购肇事的住宅。

美国部分州的法律规定,高空抛物,即使没造成人身危害,也被视为犯罪。按先刑事后民事原则,将启动穷尽刑事侦查权找到肇事者,在民事赔偿时,法官对高空抛物的罚款和赔偿数额可谓天价。美国法官有一个共识:如果不对高空抛物施加重罚,就不足以阻碍那些随意高空抛物的人。

由上述国家的相关规定可见,对于高空抛物的肇事者,均要施以重罚。严肃追责,穷尽各种侦查手段来确保责任的落实。

6月29日,有媒体报道,北京一高档小区连续3年高空坠物后,物业回复显得轻描淡写,“想大修但没钱。”真是钱的事?还是缺乏对现有法律的敬畏之心?亦或者,现有法律真正起到了震慑作用?

笔者认为,治理高空坠物应当像治理酒驾一样,让行为人心存敬畏,不敢跃雷池一步。只有对高空抛物者施以重罚,才能达到警示效果。此外,法院对于判决的执行力度也要加强,倘如做出了判决,但受害者连基本的赔偿都无法获得,则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也会让肇事者再度产生”侥幸“的心理。

上游新闻贾晨

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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