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问“男子当街暴打女孩”案:最高可判十年?
作者:冷昊阳
6月24日,一则“女孩半夜遭男子暴打并拖行”的视频引发广泛关注。27日凌晨,大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最新情况通报称,6月26日,公安机关根据现有获取的证据,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详情]
真相正在还原,追问不应停止。受害者的伤情如何鉴定?被打成这样为何只是寻衅滋事而非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又将遭到法律怎样的审判?在本案中,依然有不少焦点问题待解。
一段视频引发全网追凶
此前,一则“女孩半夜遭男子暴打并拖行”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引发网友的关注和愤慨。
网传视频显示,6月22日0时44分,一名女孩拿着手机在街头行走,迎面走来的男子突然用拳头重击她头部,女孩随后倒地。视频显示,该男子连续用拳头重击或用脚踢女孩的头部和腹部。视频第1分33秒左右,该男子欲脱掉女孩穿的短裤。随后,该男子拽着女孩的头发将她拖出了视频监控区域。
视频在网上传开后,网民和媒体进行了大规模的“线上追凶”,最终锁定案发地——大连。从25日15时20分到27日凌晨1点,大连公安在33个小时内发布了三条“警情通报”。
追问1:
受害者的伤情如何鉴定?
根据警方通报,22日凌晨2时许,受害人吴某来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急诊科就诊。经诊断,吴某右侧额、顶部皮下软组织、双眼侧周软组织肿胀。另据媒体报道,吴某的伤势属于软组织挫伤,并未被检查出内伤。
此后,据媒体报道,6月25日,大连警方调派法医对吴某伤情进行了复查,结果与22日凌晨医院结论基本一致。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在对嫌疑人进行定罪时,会以法医最终的鉴定结论为准,而从目前警方披露的伤情来看,受害人应该属于轻微伤,构成轻伤的可能性并不大。
而对于网友“鉴定结果不准确”的质疑,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称,鉴定机构都是经过国家审批、得到司法机关承认的,鉴定人员也是非常专业的法医,权威性很高。
但同时,安翔也表示,从程序上来讲,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是可以提出来进行重新鉴定的。
“女子半夜遭殴打”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本人图片来源:环球时报
追问2:
打成这样,还不构成故意伤害?
从网络曝光的监控视频来看,施暴者王某对吴女士出手较重,有人统计,短短一分多钟的视频内,受害人吴某被拳击19次,脚踢10次,其中有26次正中头部,嫌疑人的凶残触目惊心。
从警方的通报来看,王某涉嫌的罪名为寻衅滋事而非故意伤害,这也是网友的质疑焦点之一。
阮齐林认为,此案中,基本可以确定王某犯有寻衅滋事罪和强制猥亵罪。但如果依照警方通报中的伤者伤情,但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能性并不大。
阮齐林称,在中国的司法习惯上,认为故意伤害必须造成轻伤及以上的后果。“如果被害者的伤情最终被鉴定为轻微伤,按法律规定只能给予其治安处罚,一般只有被害者达到轻伤以上,才能构成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阮齐林称。
“但并不是说,只有被判处故意伤害罪,嫌疑人得到的惩处才更严重。”安翔律师认为。
安翔进一步解释称,按照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而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情况下,法定刑则为三年以下。在本案中,嫌疑人如被判处寻衅滋事罪,则惩处力度更大,王某并不会因没有被判处故意伤害罪,而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视频截图
追问3:
法院会如何量刑?
在警方通报中,关于王某涉嫌的寻衅滋事罪和强制猥亵罪,在刑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其中,根据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另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合以上法律条款的规定,在安翔律师看来,如果最终受害者被鉴定为轻微伤,王某所涉嫌的寻衅滋事罪及强制猥亵罪都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畴,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王某可能会被判处最高不超过10年的有期徒刑。
而如果受害者最终被鉴定为重伤,则可以依照故意伤害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最高可在有期徒刑15年以下进行量刑。
“王某故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很大,建议按照法定刑的上限从严惩处,让其得到应有的处罚。”安翔称。
此外,阮齐林补充,当法院对王某进行定罪时,还需考虑其他的背景,如其背后是否有黑恶势力等,这也可能影响到最终的量刑结果。
视频截图
追问4:
法律如何让施暴者罪有应得?
在这起案件中,除了探讨犯罪嫌疑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之外,阮齐林还认为,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判定故意伤害罪时的界定标准也值得社会去探讨。
“如果把人打成这样,都不能构成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这一点就需要我们检讨,我们对暴力行为是不是有些宽容?法律上对故意伤害的判定是不是也有些宽容?”阮齐林称。
在这个问题上,安翔律师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每一个人在遇到暴力事件时,受到的伤害都可能是不一样的。我们固然希望每一个违法犯罪人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但同时,我们并不希望受到伤害的人一定要受到严重的伤害,才能换取对犯罪人更严厉的惩罚。”
在安翔律师看来,在探讨故意伤害罪标准界定的同时,办案机关更应该注重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所追求或放任可能达到的后果进行判定。
安翔举例称,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手段之恶劣有目共睹,是有可能造成更严重的伤害的乃至被害人死亡的,这就需要警方探讨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如果犯罪嫌疑人起了杀心,即使最终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属于杀人未遂,从而得到更严厉的处罚。”安翔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