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快递交易毒品 毒犯被判十五年

日期: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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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快递交易毒品 毒犯被判十五年

■庭审现场市第二人民法院供图

6月26日是“第三十二个国际禁毒日”,为进一步强化禁毒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市第一人民法院昨日发布了典型案例释法、普法;市第二人民法院则在昨日对6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11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五年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至10万元不等。

两所基层法院刑庭法官表示,根据数据统计,近三年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下降,犯罪类型中贩卖毒品罪占毒品犯罪80%以上,危害性大,是法院需要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

公开审判

通过快递交易毒品

毒犯被判十五年

2018年3月初,赵某通过中间人联系云南的毒贩购买1000克氯胺酮(俗称K粉)用于贩卖。毒品由云南快递到东莞市常平镇。赵某取走毒品包裹后,通过银行柜员机向对方指定的账户存入人民币22万元。

2018年3月4日,吸毒人员廖某(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向赵某购买毒品氯胺酮。赵某将毒品装在红色茶叶盒内来到大朗镇某酒店门口交给廖某。廖某支付了1万元给赵某。

2018年3月18日,赵某再次通过中间人联系云南毒贩购买1000克氯胺酮。3月22日,毒品通过快递到达东莞市常平镇。同日,公安人员在东莞市常平镇将尚未来得及去取货的赵某抓获。随后,对赵某的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可疑白色晶体4包、可疑棕色粉末1包、黄色粉末61包等,均检验出毒品成分。同时,还查获电子秤、透明塑料包装袋等贩毒工具。

归案后,赵某供述其通过中间人联系云南的毒贩,利用快递邮寄的方式购买毒品的犯罪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贩卖毒品氯胺酮、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以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典型案例

谎报年龄逃避制裁

被判三年十个月

居住在中堂镇的广西籍男子曾某林,出生后一直未入户,因此,在公安机关没有留下身份资料信息。2016年7月5日至11日,曾某林连续7次向吸毒人员凌某、黄某贩卖了共0.9克海洛因,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并在其房内缴获净重0.15克海洛因、电子秤等物品。

庭审过程中,面对大量的铁证,曾某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曾某林称自己是未成年人,因其没有进行户籍登记,庭审中对于曾某林年龄的认定存在争议。

经查,被告人曾因涉嫌盗窃被增城公安分局讯问,其供述称于2000年12月出生,后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骨龄鉴定推测其于2001年12月-2002年12月出生。本案中,曾某林又称自己出生于2001年12月3日,广东省东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推测其于2001年12月-2003年12月出生。而曾某林的父亲、胞妹、同村村民、同学、所在村委会均证实曾某林于1997年1月出生。曾某林疏忽的一点是,其供述的出生日期,竟然比自己的妹妹还小了近2岁。综合证据,法院对公诉机关认定曾某林出生于1997年1月24日的事实予以确认。

2017年8月,市第一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曾某林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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