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医院学校教学区等将禁止养犬

日期:06-21
条例(修订草案)

武汉晚报讯(记者宋磊通讯员杨阳)《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06年5月1日实施,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现行法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需要修订。20日,《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条例(修订草案)》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借鉴其他先进城市的好做法,拟在养犬管理体制、养犬行为规范等方面作出新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拟对养犬作出分区域管理的规定,将全市行政区域分为禁止养犬区、严格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禁止养犬区包括:行政区域内机关、医院、学校(含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等。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及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区域为严格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条例(修订草案)》拟对养犬行为作出全面的规定,重点针对市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遛狗不牵绳、犬只随地便溺、遗弃犬只、纵犬恐吓等问题,明确提出文明养犬规范,如携犬出户应当牵犬绳、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公用电梯应当戴嘴套或者入犬袋、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消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等。

《条例(修订草案)》拟对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作出规定,除机关、医院、学校(含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等禁养区外,还包括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活动场所;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等候客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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