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执案件

日期:06-13
惠安县判决法院

近期,惠安县法院院长吴泰雄独任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拒执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刘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安法院判决刘某应偿付李某货款人民币102397元。判决生效后,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两次向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暨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4月11日查封刘某的房屋,但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拒不报告财产情况,且为逃避债务长期潜逃到广西桂林等地。其间,其个人账户上有大量资金进出。其中,2017年3月1日至5月30日间,其通过个人账户转移给其妻张某菜、子刘某波的资金数额即达16万余元。

2018年12月17日,法院将此案移送惠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3月6日,刘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刘某与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供保证人,李某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刘某在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定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后,藐视法律权威,不但未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拒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财产情况及返还欠款,并多次转移数额较大的钱款,系属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刘某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庭审中,刘某认罪悔罪,并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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