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以未预交物业费而拒绝交房 业主获赔近8万元违约金

日期:06-12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商违约金

2017年5月11日,古某购买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某小区商品房一套,通过首付及按揭的方式支付全部房款860102元。开发商应于2017年8月17日前将房屋交付古某,但古某2017年9月12日、29日两次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均以未预交半年物管费为由拒绝交付,直至2018年10月25日,开发商逾期463天后才交付房屋,古某起诉到江津区法院,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古某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逾期超过90日,购房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购房者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购房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乙方应详细阅读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乙方同意,因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大会,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应接受甲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并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古某与开发商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面,双方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无古某需交纳相关物业服务费后开发商才交付房屋的约定;另一方面,按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古某在同意接受开发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并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后,如古某未按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公司履行相关义务,物业公司只能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救济,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交房。并且物业服务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不同的合同,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代表开发商交付房屋钥匙是履行被告的交房义务。

因此,开发商逾期463天交房,古某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古某已履行完毕购房合同约定的义务,开发商却逾期交房463天,故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日支付古某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逾期交房期间违约金共计79645元,即860102×463天×2‱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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