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贵州企业主被山西跨省抓捕案开庭:2000万借款是刑事诈骗还是民事纠纷?
来源:上游新闻
6月4日,一起争议颇多的合同诈骗案在山西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此案通过网络直播,关注人次超过10万人次。
审判长手中法槌响后,58岁的贵州民营企业主谢凡聪身穿蓝衣黑裤缓缓走来,在法警的看押下,戒具叮当作响。
从山西警方跨省抓捕到诉讼管辖权争议,这场庭审让人等了421天。该案关注的核心焦点在于:民营企业主谢凡聪借款2000万未还,究竟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了解到,公诉人指控谢凡聪涉嫌合同诈骗。在自辩环节,谢凡聪数次提高声音告诉审判长和公诉人:“我没诈骗,借钱时我有股权质押,借来的钱是我用来救企业的。”
当天的庭审历经8小时,控辩双方在有罪与无罪之间持续争议。
▲谢凡聪案庭审直播。
借2000万无力归还,山西警方跨省抓人
谢凡聪,贵州开阳县人,从1983年起长期在贵州开阳县从事水泥生产经营,在当地民营企业主中颇有名望。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1996年当地企业改制,谢凡聪成为开阳县一家水泥厂厂长。2002年至2017年,谢凡聪先后担任贵州开阳紫江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称紫江水泥)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等职务。
水泥和磷矿石是开阳支柱产业之一。当地政府披露,从2006年至2010年,紫江水泥生产的磷渣水泥,被列为开阳县14个重大工业项目之一。
上游新闻记者通过企查查搜索发现,截止2015年4月28日紫江水泥发生股权变革时,谢凡聪持有紫江水泥97.54%股权,属于绝对控股。
开阳县政府工作人员向上游新闻记者透露,紫江水泥曾是开阳县民营经济骨干企业、纳税大户。2014年底,紫江水泥年纳税6000余万元。近年来,纳税始终排在该县前五。
在2015年,紫江水泥陷入经营的分水岭。
谢凡聪在庭上告诉审判长,2012年紫江水泥大规模扩建生产,在外借了大量资金。2015年前后,受市场等因素影响,水泥价格持续暴跌,企业雪上加霜。上游新闻记者掌握的一份该公司年纳税额统计表显示,此后两年纳税额逐年递减,2017年纳税额跌至3700余万元。
紫江水泥生产经营资金出现困难。谢凡聪开始四处借款,借款者中就包括长期生活在山西省阳泉市的王某。
上游新闻记者从多方渠道获悉,王某的父亲在山西省阳泉市商界颇有名望,资金雄厚。2015年,紫江水泥在贵阳银行开阳支行有笔贷款即将到期,为了“倒贷”(在银行直接办新贷款来还旧贷款债务),谢凡聪找到了王某。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2015年3月13日,谢凡聪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借款200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书》,期限一个月,借款月利率为2%。该笔借款用谢凡聪名下开阳县龙水磷矿(以下称龙水磷矿)49%的股权作为质押。
2015年3月16日,王某将2000万元转入谢凡聪的个人账户。随后,谢凡聪将全部资金转入紫江水泥公司账户,在会计记账时曾标注资金来源为王某借款。次日,该公司将该笔资金用于偿还银行的到期贷款。
紫江水泥“倒贷”成功后,在合同约定还款日期前,并没有将钱还给王某,而是将钱支付公司其他债权人,其余资金用于企业运营。一个月后借款到期,谢凡聪表示无力偿还,但支付了王某一个月的利息。此后,二人又两次签订借款协议,并追加了紫江水泥作为担保人。
但这2000万元本息,谢凡聪始终未归还王某。
不久紫江水泥资不抵债,申请破产。2016年12月29日,开阳县法院裁定受理紫江水泥破产重整申请。开阳县法院统计,紫江水泥属于民营企业,始终处在融资难状态,私人借款多银行贷款少,据2017年统计,该公司民间债权人达2000多人。
在债权申报期间,王某拒绝申报2000万元债权,同时向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报警,指控谢凡聪涉嫌合同诈骗。
2018年4月17日,山西省阳泉警方在贵州将谢凡聪抓获。同年4月26日,谢凡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逮捕。
按照“先刑后民”原则,贵州开阳县人民法院中止了民事案件审理。
▲紫江水泥厂。
民事纠纷转至刑事案件争议不断
此案从最初的民事纠纷转至刑事案件,一直争议不断。
相关资料显示,山西阳泉警方在准备对谢凡聪抓捕前,开阳县曾由该县常务副县长主持,公检法司、工商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此事进行研讨,一致认为谢凡聪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
“因为牵扯到刑事案件,县政府只能关注、分析,不能干预。”开阳县政府驻紫江水泥工作组组长王世海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因为谢凡聪和紫江水泥的民间债权人达2000多人。企业经营困难,加上市场波动影响,该公司所有债权人的利息都没归还。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庭审当天,谢凡聪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专家法律意见书: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在内的四位来自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的刑法、商法法学教授,开庭前曾通过对《起诉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分析和讨论,并结合律师的案情介绍,四名法学教授一致认为此案属民事债务纠纷,不该采取刑事手段,合同诈骗罪也不成立。
同时,该案的司法管辖权也备受争议,是该在贵州还是该在山西审理?
在纷纷扰扰的讨论中,此案在山西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谢凡聪的家属与律师。
检方指控,隐瞒负债真相骗取钱财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3日,谢凡聪在明知紫江水泥背负巨额债务,早已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仍隐瞒负债真相,以银行“倒贷”为由,向被害人王某提出借款。此后,贵阳银行开阳支行向该公司贷款2200万元后,紫江水泥将其中400万元付给开阳龙水磷矿原股东,其余1800万元用于清偿该公司债务。借款到期后,谢凡聪以公司负债10亿元为由拒绝偿还被害人借款本金。后双方签订两份还款协议书,但谢凡聪仍未还款。经查,被告人谢凡聪在借款协议、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质押无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凡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凡聪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
北京平商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波和赵庆作为谢凡聪的代理律师出庭辩护。他们认为,此案属于典型的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为谢凡聪做无罪辩护。
▲谢凡聪哥哥在法院外。
庭审四大争议,到底是诈骗还是借款纠纷
上游新闻记者通过梳理庭审直播了解到,围绕谢凡聪是否实施合同诈骗,法庭上控辩双方主要围绕四大焦点展开激烈讨论。
争议一:谢凡聪是否隐瞒企业经营困难情况?
公诉机关列举被害人王某父亲、王某等多份证言指出,2013年,他们经人介绍认识谢凡聪。谢凡聪借2000万元时,只说紫江水泥要在银行“倒贷”,有资金需求,并没有说明在外已经借了大量民间贷款。直到借款到期他们才知道,紫江水泥已资不抵债。借款前,谢凡聪隐瞒了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
谢凡聪则认为,王某父亲及其朋友多次来过紫江水泥,对于公司状况应该非常了解。他多次告诉王某父亲,自己的企业需要资金救急,并希望王某父亲出资入股,“他们说我隐瞒了公司经营状况,是在说谎。”
辩护律师认为,多名证人存在上下级关系,证人证言可信度存疑。2015年3月《借款协议书》明确写道:“乙方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特向甲方个人申请借款人民币贰仟万元用于短期周转……”这证明谢凡聪没有隐瞒公司资金困难情形。王某父亲在阳泉当地是知名企业家,涉足多个行业。如果没有调查,不可能轻易借款。
争议二:谢凡聪是否将借款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谢凡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谢凡聪认为,借来的钱都打入紫江水泥公司账户,银行放贷的钱也用于还贷和企业经营,自己没有用过一分钱。借款时是王氏父子提出来打入他个人账户,他只好执行。
辩护律师称,谢凡聪“倒贷”行为是真实的,且第一次借款协议谢凡聪用龙水磷矿49%的股权质押该笔借款,之后补充借款协议又用紫江水泥股份做担保。这些质押和担保都是真实的。王某可用民事诉讼手段维护其利益,谢凡聪不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动机。
争议三:龙水磷矿是否属足额股权质押物?
公诉机关指控,经查,谢凡聪在借款协议、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质押无效,并出具了山西天恒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予以证明。该《鉴定意见书》认定:谢凡聪持有的股权不属于谢凡聪所有,属于紫阳水泥厂所有,不能作为个人借贷的质押物。同时指出,紫江水泥厂已经陷入资不抵债的状况,二者不具备足额抵押物。
谢凡聪认为,龙水磷矿虽然是紫江水泥投资的,但当时他占紫江水泥97.54%股权,属绝对控股;公司大小事他一人说了算,并且龙水磷矿49%股份也记在他名下,因此不存在质押无效的情况。
辩护律师称,在工商注册信息中,谢凡聪占有龙水磷矿49%的股份,该股权没有其他债务负担,之后减持为27%。2015年,一家资产评估公司对龙水磷矿采矿权出具了评估意见,该矿预评估价格为6600余万元。
辩护律师同时还认为,山西天恒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是一份违法鉴定,有“以鉴待审”的嫌疑。山西天恒司法鉴定所鉴定过程中未问过谢凡聪,其鉴定资质等也有一定问题。庭审中,在鉴定书上签字的鉴定人以证人身份出庭,面对辩护律师提问,该证人表示,他们鉴定是以小组进行的,她只负责签字。
争议四:未还款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公诉机关指控谢凡聪犯合同诈骗罪。理由是谢凡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紫江水泥背负巨额债务、早已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仍隐瞒负债真相,以银行倒贷为由,向王某提出借款。
谢凡聪表示不认罪,他没有合同诈骗,只是想“倒贷”,救企业。“倒贷”之后再从银行贷的2200万,他先支付了其他借贷人利息,其他钱用于生产经营。他想,即使还不了王某的钱,还有股权质押。但其他借贷人没有抵押,所以他想先还这些人。此后,由于企业经营现金流出现问题,不仅王某的钱没还,还有2000多人的钱也没还。因为一旦还钱,企业就要停产。如果继续经营下去,或许企业还能活,债权人的钱也能逐步还上。
辩护律师认为,《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谢凡聪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未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王某财物,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也不具有诈骗罪的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即便紫江水泥出现破产或者无力偿还王某债务,谢凡聪也可以用个人资产如房产、钱款、股权、车辆等予以偿还。故不成立合同诈骗罪。
▲龙水磷矿外景。
政府工作组组长:公司已开始盈利,近半债务已清偿
贵州开阳县政府驻紫江水泥工作组组长王世海告诉上游新闻记者,由于该公司破产重整涉及的私人借款多,债权人多,还牵扯到上千人就业问题,为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该企业的正常运营,县委县政府开会研究决议派遣工作组,“如果当时不派遣工作组,会引发讨债潮、失业潮等连锁反应,后果难以知晓。”
王世海说,该公司重整后,2017年清减债务负担后就开始盈利,2018年和2019年,盈利能力逐渐攀升。以2018年为例,该公司销售收入为3.6亿。截止今年5月31日,紫江水泥已完成清偿1001名债权人的债务,目前还有1200余名债权人债务有待清偿。以目前的营业收入来推算,完成民间借贷偿还,最多不超过4年。
按照开阳县破产重组要求,紫江水泥欠款100万元以上的债权人,可获得50%的偿还款。这意味着,紫江水泥将偿还王某1100余万元。谢凡聪的家属及代理律师均表示,其余欠款,家属也愿意私下代为偿还,“我们联系他们(指王某方),他们不理,好像根本不想要这笔钱。”
谢凡聪当庭告诉审判长,他曾提出拿股权、现金、房产等归还方式,逐步偿还债务。但王某没给他机会,也不跟他商议,也不打民事官司。
谢凡聪的家属表示,对方为什么不要钱非要将人送进监狱,他们至今也搞不清楚其中的道理。
上游新闻见习记者贾晨
责任编辑: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