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男子饮酒后8小时开车上路获刑

日期:06-03
饮酒被告人危险驾驶罪

一男子中午在外饮酒,晚上八点钟回家时,以为地方偏僻,交警查不到,遂开车回家。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危险驾驶案,以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9年1月1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在某食堂吃饭,期间饮用了六两左右的白酒(原浆酒,品牌不清)。同日20时49分,胡某驾驶车牌为小汽车在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生米大桥桥底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得出结果为117mg/100ml。随后,胡某被民警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血样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赣开司【2019】法毒检字第01013号}得出结论:送检的胡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36.7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胡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胡某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1月15日胡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36.73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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