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遭养父施暴坠楼受伤 养父获刑四年多 监护权被撤销

日期:05-30
监护权养父被害人

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2018年度《广东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和广东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十大典型案(事)例,其中,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撤销陈某监护权”一案入选。同时,该案也是东莞检察机关成功办理的首宗支持起诉异地撤销监护权案件。

/案情回顾/

女孩为躲避养父施暴坠楼受伤

2年前的一个晚上,14岁的小青(化名)正在卧室睡觉。她和养父陈某、弟弟小马(化名),一同住在石碣镇同富西路立信通讯手机店三楼。20时许,正在熟睡的小青,迷迷糊糊感觉有人掀开了被子。惊醒之余,小青发现养父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把房门反锁了。情急之下,小青大声呼救。11岁的弟弟小马听到呼救声后,立即拍打房门。正在进行施暴的陈某只好放弃,离开了房间。

但紧接着,为发泄不满,陈某开始在家里对小青姐弟又打又骂。气急败坏的陈某还用浴巾勒儿子小马的脖子。见此情景,小青非常害怕,下意识地逃离,来到阳台上,并爬上阳台外的广告牌灯箱。这时,悲剧发生了。由于灯箱不稳,爬到上面的小青不慎从三楼坠落至一楼地面。后来,受伤的小青被人送至石碣医院抢救。坠楼造成花季少女小青右距骨粉碎性骨折、右根骨骨折,右内踝撕裂骨折,经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已达轻伤二级。养父的施暴行为更是在她心中造成不可磨灭的心里阴影。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异地撤销监护权

当晚,陈某因涉嫌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东莞警方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6月23日,市公安局将陈某向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下文简称一区检)移送审查起诉。一区检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一区检于2017年8月7日,将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针对此案,一区检认为,被告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在强奸未得逞后为发泄不满,使用暴力并以暴力相威胁他人,迫使他人攀爬阳台逃离。陈某在明知他人有人身危险情况下不采取任何救助指施,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法律规定,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任。

2017年9月7日,一区检以涉嫌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对陈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13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办案过程中,小青的养母杨某向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陈某的监护权,并请求一区检支持起诉。

一区检认为,陈某的行为已不适合做小青的监护人,决定支持起诉。

2018年5月29日,杨某申请撤销陈某监护权案开庭审理,一区检派员出庭支持起诉,同年6月6日,法院判决撤销陈某的监护人资格。因小青及其养母杨某、被告人陈某均是外来人员,一区检通过积极作为,成功办理东莞市首宗支持起诉异地撤销监护权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全面保护进行了有益探索,也为未检部门(未成年人犯罪检察部门)后续开展民事行政监督试点工作提供了经验支撑。

/经验借鉴/

“四点做法”被省检察院推广

据介绍,“支持起诉撤销陈某监护权”一案是东莞检察机关首宗支持起诉异地撤销监护权案件,同时也是东莞检察机关未检部门首次履行民事监督职能的案件。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不仅是让侵害人依法受到刑事制裁,还要注重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帮助其改善生存、家庭、教育环境。同时,东莞检察机关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所采取的四点做法值得借鉴:

做法1:依法告知民事权利。一区检依法告知小青及其养母杨某可以申请撤销陈某的监护权资格,并在认真听取其意愿后,决定支持杨某请求撤销陈某监护权的起诉。

做法2:调查核实主体资格。一区检未检办联合民行部门调查取证,通过走访被害人居住地和学校,联系户籍地民警,调查被害人的亲属关系等情况,确认杨某属于被害人的“密切关系人“,具备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条件,为后续民事诉讼夯实证据基础。

做法3: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因被害人及其养母杨某、被告人陈某均是外来人员,撤销监护权诉讼涉及法院管辖权问题。为此,一区检加强与法院的庭前沟通联系,及时解决程序问题;同时联系司法局为被害人指派法援律师,帮助其全程处理申请撤销监护权的相关诉讼问题。

做法4:及时开展司法救助。一区检积极落实特别程序,为被害人申请了3万元的司法救助金用于支付医疗费,并为其安排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顺利回归生活。(记者付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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