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渝北法院环资庭审结了该院首例污染环境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官严格把握证据关,问题鉴定得到修正,被诉民营企业依法少赔420 236.32元。
2018年1月,被告单位君某公司的污水处理负责人严某某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提出,因君某公司污水处理站曝气池活性菌死亡,同时订单较多导致污水处理能力不足,建议在兼氧池设置抽水泵排放废水。郑某同意并安排其负责具体实施。严某某遂购买水泵,并安排负责排放污水的工人贺某某一起安装水泵,在兼氧池与雨水沟间铺设暗管。暗管铺设完毕后,贺某某不定时地用水泵将生产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至雨水沟,进而流入梁滩河。2018年4月27日,君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查获。经监测,该公司通过暗管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苯胺、色度的含量分别为4360mg/L、2.19mg/L、2000倍,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54.5倍、2.19倍、40倍。经认定,苯胺属有毒物质。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君某公司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对君某公司废水直排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了鉴定评估,认为君某公司外排废水中苯胺浓度超标,导致暗管排放口附近梁滩河水域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请求判令君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679 980.17元,承担鉴证咨询服务费用100 998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刊登公告赔礼道歉。
本案请求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679 980.17元,是鉴定部门以4.06元/吨(虚拟治理成本)×41 870.70吨(偷排废水量)×4(环境功能敏感系数)=679 980.17元计算得出的,其环境功能敏感系数为4,是因为鉴定部门将梁滩河环境功能区确定为Ⅳ类。该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按照《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规定,梁滩河环境功能区应为V类,鉴定部门将其确定为Ⅳ类有误,按规定V类的环境功能敏感系数应乘以2,而不是乘以4,同时还发现损害评估时间范围亦有瑕疵。因此,鉴定意见得出的环境损失实际上扩大了一倍以上,即40万左右。承办法官立即联系了鉴定人和检察院,并说明情况。鉴定部门也由此发现了鉴定错误所在,随后出具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补充说明,检察院也变更了诉讼请求。本案最终确定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为301 555.85元,鉴定费用59 186元,足足减少了420 236.32元
经审理,渝北法院认为君某公司、郑某等犯污染环境罪的罪名成立,遂判处君某公司罚金100 000元,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 000元,判处严某某、贺某某有期徒刑缓刑及罚金;同时,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君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失301 555.85元、支付鉴证咨询服务费用59 186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重庆市级媒体刊登公告赔礼道歉。现君某公司已支付所有款项并在市级媒体上刊登公告赔礼道歉。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案的审理不仅体现了法官对公平与正义的追求,更突显了法官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的司法智慧。